yilingche 发表于 2012-4-6 15:00

帮老人建立一个温暖的家

帮老人建立一个温暖的家
大浪街道残疾人职康中心
社工
朱彧宏


社区工作站的民政员告诉我,他们社区有一残疾老人很难对付,经常跟社区的工作人员闹矛盾,并问我该怎么办?同时希望我去处理这个事情。
当时,我了解这个情况之后,便对这位老人进行了家访,在初次家访后,我取得了老人的信任,建立了初步的关系。这位老人72岁,是双腿截肢,其老伴患有心脏病,有3位子女,但都不在身边且多年没有来往,日常生活与操持家务十分困难,有时发生老两口同时摔倒半天爬不起来的情况。因此,老人抱怨颇多,经济上,生活很拮据,老人一个月有900多元的退休工资和每个月200元的重残补贴,因为两位老人都是空挂户,所以就没有村股份公司的分红。子女都在外地,几乎没有什么往来,也无经济支持,在心理上,两位老人很孤单。我对老人的身体和心理甚为担忧。
通过老人,我找到了老人3位子女的联系方式,也了解到老人三位子女的经济情况也不是很好。我一一打电话给3个子女,把老人的情况告诉他们,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他们对此非常漠然,给出的回答是“我自己都照顾不了,还照顾他们”,并且3个子女都互相的推脱,有两个都中途挂断了电话。在这一方面受阻,只好寻求政府和社会的资源了。

根据老人的实际状况,首先查阅了一下深圳市近年来出台的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政策法规,寻求可行的政府与社会援助资源,并为老人设计了两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残障老人入住养老院,一方面老伴可因此“解放”出来,卸下多年的照护重负;另一方面老人在养老院专业护理下,医疗、日常生活与起居有可靠的保障。
方案二:老两口双双入住敬老院,两人都能得到专业的照护,这样可彻底解决老人的困难。
当我把这两个方案告诉老人的时候,老两口都不接受,方案一,将一直一起生活的老夫妇分开,造成亲情的分割,给老人双方都带来(尤其老伴)难以适应的孤独,对老人心理有伤害,不利于以后的正常生活,甚至又带来新的问题。方案二,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老两口只靠老人一人的退休金生活,两人同住养老院每月需交2000多远的的费用,而老汉的退休金和重残补贴还不到其1/2,并且老人的3个子女也无经济上的支持。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老人不愿意离开家的地缘和亲缘心结。老人在家住了数十年,不舍得离开街坊邻居和熟悉的社区环境。
对于这种情况,我感到很为难,但又必须尊重案主的选择,我向同事聊起了这件事情,同事告诉我,深圳市曾经出台了一项“居家助残”的政策,去查阅看看,真是拨开云雾见天日,我赶紧查阅《深圳市文件汇编》,找到了这个文件,于是,经过与老人商榷后,为老人推荐第三方案,向区残联申请“居家助残服务网”的援助,先向社区提出申请,得到相关证明之后,交到街道残联,然后由街道残联审核再交到区残联统一办理,社区、街道这一层面,已不是问题,交到区残联之后迅速的办理下来。
该“居家助残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民间组织运作的方式,免费为残障老人家庭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当我把第三个方案告诉老人,请老人作出决定时,老人乐意接受第三种方案,很快得到办理之后,老两口终于得到“居家助残服务”的服务。很快,家政服务员便上门照应老人的起居、打扫卧室、厨房与卫生间,清洗衣被、并代买菜、购物和拿药等。
之后,我又打电话把老人现在的情况告诉了老人的3个子女,同时也希望他们经常回家看看自己的老父老母,子女听到之后,也非常的感动,便答应了下来,边轮流每家每周一次带子女看望老人,并帮着做家务孝敬老人。现在,老人有了一个温暖的家。
在此次案例中,作为社工,我觉得应该相当熟悉政策、法规,通过政策法规去寻求资源,达到帮助案主,解决问题的目的。同时,案主自决这一社会工作原则也非常重要,案主自觉是指社会工作者尊重案主(受助者)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由案主对自己的事情做出决定。只有社工保持和遵守,才能在社会工作实践的操作中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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