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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广东多地上调养老金缴存比例 深圳调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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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第一财经丁婷婷* _# p1 h8 e' `% {2 Y$ F# n8 H! m) Y7 S

! y# r/ M$ x  |4 k' k  深圳统一养老金方案 事业单位仅触及“劳动合同职工”5 s+ B. j8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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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多个地区正陆续提高养老金缴存比例,以达到该省规定的标准。调整后,广东大部分地区个人缴存比例仍为8%,而单位缴存则调整到13%~1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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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1 G& N4 i% Y  M  G7 ^1 P9 [  不过,珠海、中山、佛山等地今年仍有待按要求上调单位缴存比例。而外界关注已久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酝酿3年之久迄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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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 Z* {( ~6 H* q9 d1 a  多个“洼地”今年需上调缴存比例
0 g; m1 Y$ P: E2 J! @: [( V
& R, {0 s; E/ N  深圳市法制办网站昨日挂出《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改意见》),拟将深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存比例由原来职工缴费工资的18%上调为21%,上调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个人缴费部分仍为8%不变,而用人单位应缴比例则由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上调至13%。, p8 W( Y5 x& E+ _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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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来单位缴存比例一直为广东省最低的东莞,也在逐步上调。此前,东莞市社保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也透露,东莞将在2011~2013年三年间逐步将该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存比例在2010年上调一个百分点至9%的基础上,每年再上调1个百分点,即到2013年升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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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广东多个地方上调职工基本养老金单位缴存比例,是落实2009年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按当时的要求,广东省将分三个步骤实现该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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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5 @* {. ~6 a  e$ a, u  也就是说,从2009年7月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8%的降为18%,其他各市的单位费率保持不变;从2010年7月起,鼓励将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6%的降低为16%,将费率低于12%的地区调整为12%;从2011年7月起,将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5%的地区调整为15%,将费率低于13%的地区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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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T6 R* I5 S; j" Y& c# z: |  根据这一要求,广东各地中还有佛山、中山、珠海等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的地区今年需要上调养老金单位缴存比例。/ G$ I4 Q%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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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方案仅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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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职工”! {: M( D$ v$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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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东试图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另一项重大改革却已停滞三年之久仍未见动静,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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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r% t" T) D- @6 A  2008年初,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及分类改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全额负担的退休养老制度,改为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待遇将在有所平衡的基础上,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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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K* P% W% u$ [8 W+ K$ e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因为近年来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上涨很快,而事业单位人员数量又很大,各级财政不堪重负。+ `1 X5 p$ i* U6 J: r$ m( i

/ S" X* t) b1 e0 K8 |  但国务院方案出台后至今,5个试点省份未见具体方案出台。在深圳市昨日挂出的《修改意见》中,提出将原条例适用范围由“企业及其员工”扩大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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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番修改让人猜想深圳是否将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深圳市法制办社会法规处一位乔姓负责人就此对本报记者解释,虽然《修改意见》中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养老保险不受单位性质制约,但仅限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不在此范围内;聘用制公务员虽然签署了合同,但具体养老办法“仍在研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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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仍然没有听说哪个地方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对本报记者表示,“事业单位养老改革问题是全国性的问题,很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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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曙光认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背景下即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让本就十分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而且还牵涉到事业单位改革后为同一雇主服务的公务员系统是否也需要一并改革的问题,因此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未完成前,不宜贸然进行相关的养老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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