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803|回复: 0

[考试办法] 人事部、民政部2016《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4-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 \# O* Y! q5 F( Y$ w! R: J3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  g: X+ m% B, m5 e
* x1 G8 e7 I" h& m' G) p
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4 d, e  Z: p. a" l* O/ P
/ `: Y& u7 P3 y" \4 i( 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9 e( i! K( F1 y7 D . j8 d, o1 s& X- j5 Y
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5 M8 M  E/ \# W; T
- s3 i5 |* E0 V# g* q5 m. c5 R
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w6 p% g' ~6 v6 x

; I3 |8 V' T1 D" x7 k& J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W2 O* S! ^+ e% f$ _* Q
& q2 E3 {4 X9 D" y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e1 C7 A. I- a, ?7 u8 v 7 y8 s$ `; X- \8 y! x+ A  v/ f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8 Z/ U6 C4 ^( }+ l, x% T

1 S. S2 @- s6 F7 ?; E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9 q( U* r! {' ~5 _
, f# ?, [3 Z' m6 ^2 p; L2 h7 y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 T$ r' J) v- T% l+ U% W

3 B* u& w  b# f, n! q, o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 @; i5 P* w9 t4 ]6 W

/ b( A+ u' z- T( m7 m5 @3 ?. R5 K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8 G# O8 s( c! a. y' m$ R
- b! ?1 i/ A3 m; H/ u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 q& V4 v" e& |! ]  e' u % q0 h* K. Z( U' V; ?9 h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6-3 06:53 , Processed in 0.041603 second(s), 10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