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397|回复: 0

[考试办法] 人事部、民政部2016《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4-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 C. u* y" z% z  K& I  @9 J( D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2 P2 y; k$ }. S8 s9 _4 Z% s# J) ^3 Z
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1 `# Q9 K: ~# G2 A1 o
$ u0 h7 ^" W- p* h" E' ^+ y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2 M; D8 O, s8 {0 P# W* D 3 I" P9 F( W3 E3 ^9 x6 _
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 Y2 b! Y# g; ] - r! u7 [9 f' q/ Q; @
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9 r0 y$ u3 T8 Q) j8 D# a # o: X2 x3 u# f3 J0 ?, u0 [
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K) p; p3 Y# w' ^
/ c& ^' @* N! P2 X* c8 G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_7 V2 ?# }8 T/ Q& L5 Z' k8 y. l7 A 4 V# z! Z+ }% a8 N. l9 l- h  A8 O; o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8 f" n5 Q3 W+ j$ K ! u1 ]( d8 [. r+ k" x0 K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6 ]- C2 ?, l$ g; J8 O' Q' S0 v  _

1 D7 n' a& x/ L8 X4 m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7 J* M/ I& ?( O1 H

9 R9 A$ j0 o  @2 ]" _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6 ~0 B2 N, F- N- p5 C

# w  F* ]1 d$ ^) u. t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R; u$ O- U$ Y5 ]& y. R ' `' I" ^# P9 C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 c3 ]$ S6 Y' S) j: F: B9 x8 _* E
& d0 w1 q4 F8 @2 e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备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11-6 03:43 , Processed in 0.041388 second(s), 10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