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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U8 y7 r, c- [& h-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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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 j8 ?* C% a0 s
) V! I; K9 Q) J4 O) r8 [( E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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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j( S y3 F& N0 @. v+ W" A& J, [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 H7 O: j+ f* y2 F- T" A1 v5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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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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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R- i1 c% Q1 o K5 D* t3 \
2 t Y2 V5 d+ e. @- k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d) T8 F9 U( p5 k( I
8 H, [( y) C3 D3 @& D m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s* i- A- \+ I8 `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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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2 _; W+ J) D4 T: ~
- w) O) n1 w. g( f/ l; j. x, A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 q u* @8 F( m6 `, M. a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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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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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d8 z0 I b# G/ ?4 u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V8 J, t4 R' o9 ?
r2 [. u: o& E! y3 F* ~, A8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 R; e0 [9 x- K3 S; [0 a& B8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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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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