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我们机构是不是规定了社工和案主之间永远不可能结婚?除非社工转行,就是换机构也不行。是有这种规定吗? 8 @( ]% ~1 z" e. `3 k( j, W, u- @答:社工伦理守则上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在内地还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可能各个机构都不同。一般上都是这样规定:社工在和案主服务期间,是不可以发生除工作外的其他关系,包括恋爱、性或者朋友等。在社工与个案案主结案后二年内,社工不得已私人目的联络案主(个案跟进属于工作联系)。在结案后2年后,如果社工与案主没有再次发生专业服务关系,在偶然间重新联络,则不再受约束。当然,具体的条款,你可查看香港或者美国的社工伦理守则,有详细的规定。 1 K. K. b1 X L/ Q% L7 y8 k' {4 P0 A" O3 q6 k3 y; c( H" u, S
世界各地社工伦理守则* A$ I& a' e% ^& v+ Y http://www.qingl.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