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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蓝委”提案:台湾性工作除罪 娼嫖都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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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夏经纬网4月12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成年性工作者除罪化在岛内争议多年,国民党“立委”郑丽文提出“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删除现行“罚娼不罚嫖”的规定,针对成年、双方自愿性交易之性工作者不罚,以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权。
+ W: S% Y( m, V5 V9 C: s    据报道,郑丽文表示,这项提案已获得十多名“立委”联署,跨过提案门坎,联署中不乏思想“进步”的男性“立委”,包括李嘉进、吕学樟、廖国栋、廖正井、刘盛良、林沧敏、简东明、孔文吉、蔡锦隆及帅化民等。
$ }+ ?. H9 I7 z. S/ ^( t& L0 d# c    现行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条明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一年内曾违反三次以上经裁处确定者,得并宣告于处罚执行完毕后,送交教养机构收容、习艺,期间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郑丽文提修正草案,删除第八十条条文,将成年性工作者合法化。5 ?3 Y0 j" A* S) ^1 f
    郑丽文表示,性交易是娼嫖双方共同行为,并无利益受损的一方,成年人双方自主性交易行为若未伤害到他人,实属基本人权,娼嫖双方都不应受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文规定,将自愿从事性工作者视为职业自由,并应获得基本的保障。她表示,现行法令“罚娼不罚嫖”不合理,部分执行公权力的不肖警察,假装嫖客的身分对性工作者“钓鱼”,严重侵犯性工作者人权;再者,许多性工作者面对白嫖的“奥客”毫无保障,白嫖、甚至洗劫、抢杀事件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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