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960|回复: 0

[社会新闻] 儿童性侵案频发 顺德至少15例未成年人引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12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佛山儿童自我保护 于 2014-9-12 16:10 编辑

    各学校刚开学,有同学在忙上课,有同学却在忙流产。有医疗机构数据显示,近年来,每年寒暑假及假期后的一个月,大小医院都将迎来一个“人流”(或引产)的相对高峰期;同时,昨日顺德法院公布了一份《性侵案件调查报告》,法院、卫生、社工等部门均承认,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性教育的缺失,导致了早孕、未成年人性犯罪、性侵害等多种社会现象的发生,且近半为熟人作案,甚至有亲生父亲奸淫女儿的“乱伦”案件。为此,南都记者对顺德范围内“关于性这件事”进行了调查。今天,我们看看法院及医院的数据及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部分

  近三年“涉性”案数量直线上升

  南都讯 有医疗机构数据显示,每年暑假和寒假结束都将进入一个“人流”(或引产)的相对高峰期。南都记者日前走访区内多所医院,均反映和前几年相比未成年人早孕现象有所改观,但仍然时有碰到。据不完全统计数据,今年截至目前至少有15例未成年人引产案例。近日,顺德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简称少审庭)法官们统计了近三年的“涉性”案件,共有79件82人,三年来,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有分析指出,性教育缺失成案件增加主因。

  未成年人早孕时有发生

  据了解,区内主要几所医院的妇产科每年均有接到未成年人因早孕导致的人流或引产案例。记者从区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和区妇幼保健院妇科了解到,今年1月到8月,两科室18周岁以下引产数据约为15例;其中大部分是外地户籍,只有小部分是本地女孩。人流手术则因为没有要求身份证登记,人数难以统计。

  区妇幼保健院妇科副主任李越医生称,她在门诊11年,切身感受到和更早一些时候相比,近几年来这一数据越来越少,“网络发达了,孩子们知道的知识越来越多,例如避孕。”而区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副主任蒋丽江医生称,该院产科一年分娩7000多例,18周岁以下顺产和引产所占比例约在4‰左右,比例并不高;另外,该院统计的两项数据中以外地户籍人口为主,这也是一个特点。

  在中国,许多家庭“羞于谈性”,导致孩子的性教育上比较缺位,对孩子这方面的动向关注较少。她称,很多早孕的孩子对此估计不足,反映了她们意识中对性的全面理解的缺位。

  三岁儿童被实施强奸

  近日,顺德法院少审庭的法官们统计分析了自2011年6月21日到今年6月20日,上述三类“涉性”案件(主要为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情况。2011年6月21日至今,少审庭审理涉未成年人三类“涉性”案件共79件82人,当中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有21件21人,且三年来,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少审庭庭长陈晓红分析说,近年来,一些青少年或者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猥亵、甚至轮奸的案例较多,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而在受害对象中,同样以未成年人居多,且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也呈低龄化的趋势,目前对十岁以下甚至三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在此类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为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是,未成年男孩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被幼女父母发现报案。”

  [分析] 谁易受性侵?

  通过统计,被侵害的对象中,十岁以下的女童较多,主要是猥亵行为居多。而由于性知识的缺乏,使其在被侵害的过程中及被侵害后,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导致发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而在猥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比例偏高。这类事件中,“坏叔叔”与被害人父母是朋友、老乡关系,经常去到被害人家,父母也会让朋友带孩子或领被害人玩耍,作案者往往与被侵害儿童较为熟悉,以小恩小惠引诱被侵害儿童,作案后被侵害儿童一般不会或不敢对外声张。由于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受到恐吓等原因,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父母求助,导致犯罪分子连续多次作案。

  成年人部分

  被性侵者多为服务业女性

  近日,顺德法院刑事审判庭也对近3年的成年人“涉性”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发现,中青年阶层,尤其是30岁左右的青年,是此类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且157名被告人中,117名外来务工人员占性侵案件总人数的74%,就被害人而言,22名被害人中,21名被害人年龄均在30岁以下,占样本案件被害人总数的95%。由于年轻女性处于生理的黄金阶段,更有魅力,并且年轻女性生活交际广泛,夜生活等相应更加丰富,因此这一年龄段的被害者更多。她们职业则主要为各种娱乐、餐饮行业的服务员,此类人群外形多青春靓丽,性格活泼易于结交,经常需要夜晚工作并接触各种人群,属于中度甚至高风险被害人。

  此外,与其他案件不同,在“性侵”案中,熟人作案比例较高。从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多为乡邻、亲友等“熟人”,占到了样本案件总数的46%。甚至有的是生父奸淫亲生女儿的“乱伦”案件。审结的强奸案件,没有一件是流窜作案。

  在一些强奸案件中,一些男性的性行为逻辑是,“只要是她不明显反抗,那我就认为她愿意,我就可以继续下一个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女性当时的真实感受并不在男性考虑之中。刑庭的法官认为,应当加强对预防性犯罪的法律宣传和对“熟人强奸”犯罪的打击力度。

  C

  案例

  ●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犯罪

  2013年7月底,李某在顺德区容桂街道天佑城认识了周某,周某向李某告知自己的年龄为12周岁。随后,两人经常在一起玩。2013年9月2日,周某因与母亲吵架而离家出走,之后与2名女同学一起找李某玩,几人白天一同逛街、上网,晚上在李某家中睡觉。接下来的3天内,李某在房间内2次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后公安机关接到周某家长报警后,将李某抓获。周某也被逼转学至异地就读。

  ●父母监管不到位 六岁女童被暴力性侵

  今年2月23日15时许,钱某在顺德某工业园附近见到赵某(女,2007年7月生)一人行走,遂产生猥亵念头。钱某以带赵某找哥哥为由将赵某骗至附近的香蕉林里,对其进行性侵猥亵,其间赵某反抗,钱某遂用手掐住赵某脖子,约2-3分钟后见赵某脸变红色,钱某立即松手逃走,赵某头晕倒地。2月27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

  ●熟人帮照看 其间实施性侵猥亵

  2013年11月11日14时许,曹某带女儿即被害人李某(女,2010年8月生)到顺德区陈村医院旧圩分院打针,朋友陈某陪同。后曹某因为要逛街,将女儿交由陈某看管。陈某将女孩带到其出租屋玩。其间,女孩小便被陈某看到,陈某遂将女孩抱到床上脱掉裤子进行性侵猥亵。后陈某给女孩穿好裤子并送其回家。当日17时许,曹某给女儿洗澡时发现阴道口下面有血迹,遂报警将陈某抓获。

  ●结识不良好友 导致受到性侵害

  2011年12月15日18时许,蒋某等人在顺德容桂某饭店吃饭。晚上,敖某(女)应邀到场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蒋某等人将喝醉的敖某带到某宾馆309号房,蒋某等人以暴力阻止敖某的反抗,将其手脚按住,用棉被捂嘴殴打,将衣服脱掉。其中3人先后对敖某实施强奸。该宾馆店主察觉并敲门,蒋某等人遂逃离现场。随后,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网络聊天认识 见面后性侵被害人

  2013年4月5日,郭某通过Q Q在网上与陈某(女,1998年5月生)聊天,以陈某得罪一名初二级女生且该女生要找陈某的麻烦为由,骗陈某出去与其见面。当日11时40分许,见面后,郭某用摩托车将陈某带到顺德伦教西海大桥桥墩边。郭某假装称帮陈某谈判上述事情,并以对方要求给钱或是找人“搞”陈某为借口吓唬陈某,胁迫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感到害怕被迫就范。次日,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件特点

  72%

  被告人中72%的年龄为40岁以下

  中青年阶层,尤其是30岁左右的青年,是此类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其中40岁以下被告人数为114人,占3年所收案件总人数的72%。且157名被告人中,117名外来务工人员占性侵案件总人数的74%。被告人中过半数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职业多以工人或者个体工商业主为主。

  95%

  被害人年龄95%在30岁以下

  22名被害人中,21名被害人年龄均在30岁以下,占样本案件被害人总数的95%。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教育背景情况分布大致相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样本案件中的比例最大,均超过半数。被害人的职业则主要为各种娱乐、餐饮行业的服务员,此类人群外形多青春靓丽,性格活泼易于结交,经常需要夜晚工作并接触各种人群,属于中度甚至高风险被害人。

  46%

  熟人作案比例高达46%

  从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多为乡邻、亲友等“熟人”,占到了样本案件总数的46%。甚至有的是生父奸淫亲生女儿的“乱伦”案件。审结的强奸案件,没有一件是流窜作案。

  60%

  犯罪场所60%为娱乐场所

  在随机抽取的15件样本案件中,4件发生在被害人家中,占样本案件总数的26%,9件发生于酒吧等娱乐场所,占样本案件总数的60%。

  被害人特点

  被害者多为十岁以下女童

  年龄

  在被侵害的对象中,以十岁以下儿童为主,主要是发生猥亵行为居多。

  父母对子女疏于照看

  原因

  被侵害儿童的父母因工作较忙,无暇照看子女,或者因父母对该问题认识不到位,缺乏对子女看护及教育,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熟人作案比例偏高

  方式

  被侵害儿童与作案者一般较为熟悉,趁去被侵害儿童家玩耍之机,作案者以小恩小惠引诱被侵害儿童。此后,由于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受到恐吓等原因,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父母求助,导致犯罪分子连续多次作案。

  多为网友见面被强奸

  手法

  犯罪分子往往与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玩游戏认识,在见面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犯罪分子在与被害人一同出去吃夜宵时,商量用酒灌醉被害人,然后带被害人去宾馆开房,趁其处于酒醉难以反抗之机,对其进行性侵害。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12-27 05:25 , Processed in 0.043027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