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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组织松绑,政府的态度和作为固然重要,但从长远来看,要造就一大批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或者说如社论期望的那样在“政府、市场、社会”三分的改革方向下实现与政府“对等尊重的新关系”以及“现代国家架构之下的平等合作关系”,依然还得借助法律的力量。而改革也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才能取得公众期望的实效,同时有助于固化改革成果,为后续广度更深、深度更广以及力度更大的政府职能转移积累共识、增进互信。 ; N7 z) B: x. `& z" q1 k0 h' c' a2 k9 ?% k6 p: d
具体来说,首先要尽快对现行的《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登记条例》予以修订,最起码应取消“登记必先有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条款,确保符合市场有序运行需求、能在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起到良好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拿到“准生证”,并且逐步将现在的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给社会组织创造尽可能宽松的市场环境。其次,修订现行的《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登记条例》,给予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以独立法人地位,而对那些与行政机关在历史渊源、组织机构、人员流动方面存有紧密关系甚至本身就挂靠在政府职能部门之下的官办社会组织予以重新审核、登记,待其与政府在经费、业务、人员等方面完全脱钩后再予以重新注册、登记,确保今后在法律层面上各类社会组织均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还有,遵循循序渐进的改革原则,不妨在深圳先行试点,可以利用深圳特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对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单独立法,待形成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 ) | U9 w# l; s Z! J9 F% E' e' a0 F1 A9 v9 f! z; u) l# {. W# L, a
□吕国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