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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与政治——吕大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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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吕大乐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系

「可以说,有三种素质对于政治家特别重要,热情、责任感、判断力。实事求是地说,热情就是献身于一项事,不成功,便成仁。……只有热情,心再诚也无济于事。热情,如果不为「事业」服务,不把对这项事业的责任当作重要的行动指南,是造就不了政治家的。为此需要判断力,这是政治家十分重要的心理素质。判断力,就是沉静地面对现实的能力,也就是对事对人的距离。……

问题正是:怎样才能迫使炽烈的热情和冷静的判断力融合在同一个人身上?……

究竟应该作为信念伦理家,还是作为责任伦理家来行动,甚么时候应当采用这种伦理,甚么时候应当采用另一种,在这方面谁也不能给谁开方子。……

真正令人无限感动是,一个实地、真诚地感到对后果的责任、按照责任伦理行事的成熟的人(不论年纪大小),在任何关头都说:『我再无旁顾,这就是我的立场。』

这才是真正的人性,使人为之动容。我们中间的任何人,只要他的心没有死去,都可能碰到这种情况。在这个意义上,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合起来才能造就真正的人,即能『接受召唤去从事政治』的人。」(韦伯)  

纯粹作为一种个人选择,「社会工作者参与政治」、「社工与参政团体的关系」等曾经引起争论的话题,根本不是甚么问题。个人政治取向及选择,是属于信念伦理的问题;正如韦伯所言,「在这方面谁也不能给谁开方子」。换句话说,个人的政治抉择(支持那个政党?个人选择那一种政治信念?个人选择参与政治与否?)基本上是道德的决定;在道德层次上,没有所谓那一套必然正确,那一套是唯一可以接受的。

但明显地,当有人提出「社会工作者与政治」的话题时,他想带出的问题,绝不会只是社会工作者个人的政治取向,而是关系到社会工作这种行业与当前香港政治的关系。正如上一段讨论所指出,这个问题不可能是谈论个人的政治抉择;但同样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里,我们很难想象一个行业可以决定担当该类工作的工作人员的政治选择。在这方面,社会工作也没有例外。

这即是说,社会工作并不可能决定社会工作者的政治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有志于社会工作的人士的个人价值观与社会工作这个行业有一定的近亲性;换言之,某些人对公义、平等等问题有特定的看法,从而驱使他们选择社会工作作为个人的事业(注二)。但这也只不过是一种相互关连的关系,而不是一个行业的工作性质可以左右个人对政治的看法及选择。简而言之,个人的政治抉择始终是个人的选择。

我认为将问题与个人的政治选择划分开来是重要的。这是因为每当我们在讨论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滑落到个人的政治选择时,辩论便无法继续下去。不同政治选择的人,必然坚持己见,结果「你有你的,我有我的一套」,彼此互不相干。我深信这是不必要的,因为如果「社会工作者与政治」这个话题可以是一个有意思的讨论题目的话,那只可以是谈论「当社会工作者在扮演其专业角色时,他们与当前香港政治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工作以外的社会工作者是自由人。但在担当其专业角色的过程之中,社会工作性质的考虑及规则。正是因为社会工作者便不能摆脱其工作者都是专业人士(至少我相信及希望如此),我们才可以进一步讨论社会工作者与当前香港政治发生怎的关系。

社会工作者的行动(更清楚的说,应该是社会工作者在其专业位置上所作的行动),基本上是由责任原则所支配。这样说并不排除个别社会工作者会视社会工作为人生理想。但落实到具体实践时,无论是为生活而当社会工作者的,还是为社会工作而生活的,他们的工作都要向其任职的机构及服务的对象负责。正如其它专业人士一样,社会工作者在其位置工作之时,是需要有一种自我否定的纪律。

这即是说,在工作岗位上的社会工作者,其行动不可以个人政治及道德的信念作为指,引而必须按照责任伦理行事,照顾服务对象的利益。明显地,这表示在具体的工作状况里,工作的需要大有可能与社会工作者个人的价值有所冲TU。但责任伦理的要求是,就算出现这种价值冲TU的情况,社会工作者仍要自制并完成工作。

可以想象,这种个人信念工作无涉的处理方法,可以演变为工作表现的形式主义及官僚主义──就算是错误的指令或政策,工作人员照样执行工作,因为他们只求向上司负责,而不理工作本身的内容。但在现代社会里,对很多人来说,工作只不过是一种解决生活的手段;上述情况的出现,实在是无法避免的。而关乎到我们在上文讨论的间题是,作为一种专业,社会工作不可能以信念原则替代责任原则,而将问题解决。

相对于社会工作(或其它关系社会服务的专业),政治家必须有从政的热情。以政治为业的政治家,他们需要坚持自己的政治信念;没有这一种坚持──坚持自己的信念,并且认为必须用尽一切方法来实现追求的目标──这个政治家只是以从政为职业,而不能称为一个为了政治而生活的政治人。

显而易见,社会工作者与政治家的行动受两种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这并不是说社会工作者缺乏热情或理想,而是他们不可能要求服务对像跟随着这些信念和理想来生活。社会工作者很多时候都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但却不是政治领袖,因为他们职责所在,必须谨慎的考虑行动的后果,要向服务的群众负责。就是基于这些限制,社会工作者没有像政治家般只求向自己负责的行动原则,可以无顾其它考虑,为自己的信念而坚持到底。简而言之,在工作岗位上,社会工作者没有条件站来以政治信念来动员群众。

我在上文一直强调,社会工作者在扮演其专业角色时,根本不可能兼任政治家,这是因为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不同要求。但必须清楚指出,这样说并不等于认为社会工作者可以与政治划清界线,互不相干。事实上,社会工作者在其工作过程之中,必然地会与政治扯上关系。上文长篇大论的讨论社会工作者与政治家的分别,用意正在于说明社会工作者不可能同时担当专业社工及政治领袖两个角色,而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上所及的政治,是另一种意思的政治活动。

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必然会遇上关连到各类社会政策的政治问题。这里重要的问题不是社会工作者个人对个别社会政策的看法,而是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利益集团及不同阶级人士对社会政策的观点,难免有所不同。事实上,怎样的社会政策安排才可以利及市民,亦会因为阶级、性别及其它社会背景因素各异,而效果有所不同。这里所谈到的政治问题,是不同经济及社会资源的人士,不同的利益的集团之间所存在的冲TU问题。而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上,必定会处身于这些利益冲TU之中。

有趣的问题是,社会工作者既要向工作机构负责,亦要向服务对像负责。当两者取向一致,事情就容易处理;但若出现取向相异时,社会工作者便遇上难题。作为「行外人」,我不清楚社会工作者会怎样处理这类问题。但社会工作者要向服务对像负责,这就已经是要求他要代入后者的位置来考虑各种有关社会服务是否妥善。社会工作者并不一定完全认同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及观点,但在职责上,他们有需要帮助这些市民有机会亲自将意见表达出来。换言之,社会工作者并不需要是「民粹主义者」,但他们要了解服务对象的利益及观点,并尊重后者所提出的诉求。

基于这一种责任原则,社会工作者在民间社会里占有一个微妙的位置。一个专业工,要有能力压制个人政治信念的影响,对服务对象的处境作出一种「同情的理解」,并尝试从旁帮助他们将零散的意见,结集成公开表达的利益。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者就像电讯的接驳员(OPERATOR)他们无须理会电讯本身的内容,因为工作是帮助讯息连系。亦由于这个原因,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不能避免地与公民权、民间诉求、利益争取等扣上不可分割的关系。情是:就算个别社会工作者抗拒民主、自由,在工作上他仍不得不重尊个人的利益及权利。向服务对像负责的原则,使社会工作者对无论是如何局部的利益,也得有基本的「同情的理解」,同时也得尊重这些利益有表达的权利。

所以,不能避免地社会工作者会被卷入现存政治权力分配不均的制度里的利益冲TU。而由于社工工作的特性,很多时候社工的服务对象都是缺乏政治权的一群。这样他们的工作便更近于帮助一些未为照顾的利益,公开的表达出来。

从这个角度考虑,社工与政治的关系也就不再是个人信念的选择。要向服务对像负责,无论社会工作者本人同情「民主派」还是「保守派」,他们都需要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就算这样做会与他们个人支持的党派有所冲TU,还是一定要做下去。在工作岗位上,社工对不同政党一视同仁,容偏私,没有私下妥协。在具体利益争取的行动上,向服务对像负责的原则,至为重要,不容个人政治信念所左右。事实上,只有如此,社会工作者才可以继续在民间社会里发挥他们的作用──这种作用不在于支持或反对某一政治党派,而是继续使不同的利益及意见有机会表达出来。

这个问题是社会工作者的责任伦理与其社会角色的关系。我的论点是:社会工作本身便与公民权结下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不是一种个人政治信念的选择,而是责任伦理所驱使社工担上的政治角色。可以这样说,这是别无选择的。面对香港在过渡期的社会及政治变化,更值社工深思的问题,不是个人的政治选择(这只可以由个人决定),而是这个专业如何继续为保持一个开放社会,扮演其独特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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