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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助失足青年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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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大朗镇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经过了一年期的社区矫正顺利解矫。据了解,近两年来,大朗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大朗司法所、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村)、派出所及志愿者形成矫正合力,完善档案跟踪服务及定期报到等制度,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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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y4 @# J7 |; v. S  社区矫正可免牢狱之灾; }2 j( ]: ~! l9 r2 P9 p* }0 `
  一年的社区矫正生活对阿文(化名)来说,深刻而难忘。
% _, Z3 G( S% R0 v) N4 G0 i  这名80后青年,在犯下刑事案件后,曾经失落、自卑,一蹶不振。所幸的是,他被判缓刑,同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只要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他就可免于收监,重新回归正常生活。8 W0 r  E; C4 ]5 ]3 h, S2 o
  “我们刚接收阿文的时候,觉得这个小伙子有点倔强,他也从不让我们联系他父母。”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阿文虽然性格内向,但却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这一年里,阿文帮家里打理生意,定期到司法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积极改过自新,其间并未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k/ v& J5 U' T2 _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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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行为较轻可判“矫正” 
4 W5 H1 c, d2 h0 R7 _4 w 据悉,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形式灵活于监禁刑,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改表现的行为人。
2 P8 |1 z1 O& v2 A% e- \  工作人员表示,阿文所接受的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制度。2 I1 H+ A4 A; i/ a
  据了解,目前大朗司法所共接收7名社区矫正对象,在各方的配合努力下,今年年底估计还有3名服刑人员可顺利解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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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R8 A8 l+ {  @' f4 w9 J, H# A! Y2 \  矫正对象需定期汇报
: P' L/ N, n6 u  从2009年开始,东莞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大朗司法所按照市相关规定帮扶被矫正人员。+ E) ]# N( M' I: j2 D% E
  “从我们司法所,到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村)、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和志愿者,都形成了一整套社区矫正帮扶机制。”工作人员说,大朗司法所主要承担社区矫正的接收、登记、建档以及跟踪引导矫正对象等日常工作。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行为表现、思想动态及活动去向等均一一登记在册,以此作为矫正对象减刑、解矫、收监等奖惩的依据。* m5 R2 N$ f- K. `  d
  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村)调解主任、派出所警长都会对矫正对象作定期家访,并安排矫正对象定期通过电话和现场报到的形式汇报近况,同时也适当安排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让其更好地改过自新。
# l. ^9 l2 \" Y  l4 q' }  工作人员补充说,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取决于他们主观意向,但社会的公平对待和理解,也是很好的帮扶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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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O% |/ i7 j  相关链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 r% [" ]5 P8 X/ i( U$ R8 u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1 L, x/ z0 h* N( `' P
  现行的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3 ?* a/ W. [; `# K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实际上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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