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3766|回复: 0

[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10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O& _3 u$ c+ O1 e/ Q
2006-05-23   . e/ \. ]- A0 g2 G) ?$ x$ Z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 i$ S6 E" {5 d7 I6 E; h; {/ y& b; l, y

: I( J6 I" J* Z3 x5 G( y" h
   
1 @, R% j/ {" h- T$ q7 r5 E/ m& {
[
发文日期] 1989-12-26
; P# E$ `3 j1 B: c" C[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9 U5 D3 [! w  b' a
[实施日期] 1990-01-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M- L, q- c+ _' }. w- p  f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N5 A6 l* h( G+ J  E+ i) r8 c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u% m5 A8 d8 J/ E  n3 l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a. c" z' M6 @. q2 m. J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 U7 K' L" O6 ~8 E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0 `; ^2 H$ E8 r5 h  T" h# ~  C; m$ _
  (三)调解民间纠纷;+ q$ W1 b2 z, z& c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 [' [! E1 j( b& h8 Q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V4 i, K2 K% s4 m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t( S) ^; G( K3 e- e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U5 i( ^; q' \9 B6 Y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u4 Y/ Z7 c6 |6 m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2 v2 i1 I  l0 A# t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8 J- H% @7 x' N8 H2 y" P$ P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y6 M. u3 z4 q8 f, M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9 q+ f" R9 k) ~9 b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y; g9 v/ N. u+ k3 Q3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4 ^: w. ~: `/ O* V+ h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P% U5 `2 M5 p2 J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w) R4 ?1 Z8 t4 Q: d  U(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4 u& \& {0 A1 d" w( a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N# F) y8 \- o( M/ b6 R% U+ D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y" S; X& W- F; B3 N" F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9 a1 w: N; R  Z* u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Q5 E1 Q: t9 t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3 r! S9 K. v9 d  \0 r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J8 k0 J- P; V' {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i* g! [3 x  E) `4 a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9 t9 @5 G- e' T2 H' ]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 G" d9 G$ U% }1 t6 J. J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g( u  U/ e! B$ s! ~$ V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Z8 l( M1 n8 r. o& _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_, L. Q9 Z) j2 N- Y9 ?% L8 u9 u! E8 A2 u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7 B) p$ t5 G+ _: ?5 Z  J4 Q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1 P3 V+ _" o2 c6 ?, A- L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7 M7 l/ t( E$ E/ M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v  I% b- r0 |5 ]" x! A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S+ s+ K2 P3 c/ n6 A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7 S5 n0 s+ Y% b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x& S( m# b* B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 o3 ~: E- c$ 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6-7 02:27 , Processed in 0.059392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