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3941|回复: 0

[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10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 I/ I: T, c# G2 L
2006-05-23  
, Q1 y; j0 \6 A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Y3 n4 `! g/ `) t: e( {
8 J) N) J  L6 u
   

# D# W" m. k8 q  s[
发文日期] 1989-12-26
  ]4 {3 X1 A1 s; ~, N8 P[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 M  K! P0 l5 K( T
[实施日期] 1990-01-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 p- \5 ?/ K: o6 V- Y8 I( l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9 I( C4 W' T% T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q) f* q1 j' y7 b; \0 Z" \; C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A+ y# a3 f! G$ h% m9 Y% T! B4 y4 g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0 Q2 [* f; R' s* u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 D( A3 D% U$ v! \  (三)调解民间纠纷;$ u- Y$ M* U2 F  t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K+ y" r' q2 m, m$ J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R5 ~# {  Y: q8 j; Z) E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 ~' s/ q8 P! H( M) U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e, q& r# F; i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8 M! ?/ h4 @, [! F- z* q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5 v4 y; c0 N1 l/ n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h0 S# T; W- a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B4 s2 Q& l1 x3 S2 I" O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F! `  x$ {9 c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J5 c0 ]5 K+ M- W5 F8 C4 w; y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 n6 q: Z0 A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i0 A3 U% R7 ]/ ]+ j& D, w7 O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i7 T1 }3 Z; L: |5 W  p+ r* T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T2 s; g5 H6 Z1 A4 E  o: w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 ]0 d' I0 H1 v* R3 u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 j9 w* V# c6 D, Y2 l" f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c% v0 X! R0 |% ?+ C*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A" l( G! N( f5 y. D& D( f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X( q+ L, F1 p3 m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w: |0 e5 @; o% _: Z5 L9 h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t4 m( A% W" H  K! X( S. \4 I% h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7 i  ?; ?, l- q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H9 {5 |! I; H0 Y& S5 `5 s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7 b' {4 c, I' }3 s! {7 J; X. }' q/ s% O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p6 ^9 k+ k) l8 w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_& X5 P: ~- L7 l" u) O- L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9 E! x2 }- R$ U  v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2 t( J" W6 r3 B  V$ D; J+ @# c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 _8 w8 w+ t, k# g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7 G* \1 C% ~$ }3 M7 ^/ U! f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t, e4 b2 @% _; Z$ K1 o* i, n5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0 e& Z. l# X1 v, B5 K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3 E5 ?1 d. O% R$ Y# c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2 ^1 M1 C0 T# q8 h,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12-12 19:12 , Processed in 0.059410 second(s), 9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