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5 X5 K( x# t" ^8 k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 g0 o& B8 ?8 s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9 Y; `" o4 H7 y; R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l# Y! @1 ]2 I! p5 Y ~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2 y; L5 ^9 d# }0 _% U5 z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_- q2 L' W: r6 E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k; O7 [+ H( y' @& W6 Y8 v: w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9 ~9 X1 S- L7 `( L: i6 ~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w$ D4 r, H9 {+ V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8 g7 {) s6 b) F& ?7 w |! b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 D( g" R( p0 a- c主席团职权是:
6 O0 M/ f2 z+ y( O% d一、选举主席、副主席;6 F- B# d. X! ^) C# }" u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 P. [$ P& u. z1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v6 u9 j9 c. S# t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 s1 B# T0 t" h! q* W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q2 p) y0 ?! d' ^+ r7 F/ W
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 ~5 M0 W; g. B* |9 p# H(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0 {! @/ s- c# }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 `" U" q5 E3 ^2 q* y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4 ]8 e* v, y/ X0 N7 s' X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G. }& f/ u# z, o+ }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 c( q- R" `8 U0 N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V2 {0 O2 v# u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j. M/ Y( S# D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 }9 \" D; E7 m$ e( f$ ~% E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 }5 i! C6 b0 s/ b1 e" o0 y; ^ O/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5 s( o( E7 @3 m% I; r8 a% C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 d2 q! \3 p. r: G, w) Y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3 C; X& \3 ^; c2 J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u* \+ [* n9 {1 @ K; F
一、政府财政拨款;
, o2 P) v6 j9 q& I: ?二、社会捐助;* j$ M7 f3 f/ [) }" _7 G: G- k
三、其它。 * F' i1 M9 d3 E0 ?! 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t' Y4 k3 h- ?1 g1 z$ r0 Z;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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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