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3 S0 Q$ e+ X& t) T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a/ w G! |1 v! J6 }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 Z- G2 }* b. ~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b/ k0 L# k* `/ o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I4 a5 @1 ^' I2 h) i- u. b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0 R9 {# ~/ L2 ^0 u# Q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P) }, Z# u5 s, l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 R0 u& }' z9 j' o" C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y* ?0 t' k4 a7 l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6 k- X# U% M, X2 D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H2 R/ l7 e3 M; b6 D6 ?' x* o4 v! o5 p
主席团职权是:
4 Z; a% M+ \* g/ w/ R# n# S+ e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 Q9 k0 d/ V/ K. s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 s! h% p+ L" V$ G3 S" o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5 y; n/ D$ j- f7 ^8 p9 c- D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a' F) [8 f1 i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 n8 ?7 Y i7 a0 f& V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 d2 T, \% a- d; t& H5 \" Y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
3 Q+ L" g. x; e4 A: B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d0 V- s1 D4 @4 c9 e$ q; f o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7 ]! ]: ~$ A! \1 i @, a9 N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 k5 k: v: X4 ^# D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7 f/ G! Y8 V4 c- g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7 s6 Y" V# W* I8 C( A5 r$ r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 t- {# K3 w$ _% x, ?# j H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r) A h! p% {: d; x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0 R3 Y! \. e6 ?4 ?' n1 c7 K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4 r. b+ @) }( f: I c. I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Z0 j. _, p5 `7 p9 l5 x' I+ q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I, L3 k( U) r6 e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 T q; B$ G, R. ^" k3 \; J一、政府财政拨款;% T8 F$ b0 r- D$ R7 W" N% J5 v- u7 L$ t
二、社会捐助;3 H- ]0 d; J1 u+ K2 m# x% a
三、其它。 : _' H' y. U( O" p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T# n. c u7 B' \
; d2 A' t* `( n0 f2 S
& c0 U6 E! L8 ^3 `) b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