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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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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5 p" Y2 D/ }- V8 {6 l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7 d  h* w3 y) T3 _$ W. x0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n9 D$ t6 o1 l! ~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D7 t8 v0 M7 L" M/ Z; E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R& [  a4 `5 D, |' U0 ]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 L1 r& ]5 C& `9 s1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 v' b2 h0 ^$ z3 G" X5 x, P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6 W9 t# a5 c3 `7 H# v1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V( Q) h2 n' A# \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 I+ d8 t) _- y8 g$ B& i' A& h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3 l2 q4 T; _" x( f9 w& ~& ~  M
主席团职权是:8 B: S7 W6 Q4 t- v* t7 G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3 Y4 x( M- b9 g' @" o- L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9 r0 R! _" N7 W! A5 H: X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p" E+ K+ G0 d  k9 c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 p$ s7 p- z: ?6 _$ k!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 i9 I2 a0 m9 d% I  M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4 D' P# W- c+ P$ y5 K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
6 Q6 t" y9 O0 Z$ v; Y& x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F. O3 {$ y6 W; ?% t0 m5 w! P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2 b( g4 e! U1 E$ _+ p" u) Q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 I  L/ O" e5 \7 W7 m& Q7 o: I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Q+ `. O1 d9 ~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K) K& s3 o6 M* {* Q7 N; k/ x) E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 ]! W; N7 R6 ]. l, U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 U, W% {# I/ O2 N3 }* R. f5 B1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 L9 m# A' l7 j; g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l+ W+ o' U5 g4 I4 k+ Q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 f  z  k2 F: P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 o4 g, [! J5 h- P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_0 v" C& P, p$ }6 s
一、政府财政拨款;

) \( H9 o3 k( s, D& y二、社会捐助;8 d7 |5 g+ x+ v2 X
三、其它。
第七章 附则
6 r( F0 B, C+ X/ w$ x' X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D7 u+ q$ S; G. g1 ^* F, H
1 \6 W2 S6 ^- ~% y4 f$ z& G

% ]/ Q3 ]; t# q% O2 s& h7 i) Y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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