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_# B! f: p, t5 `! @
7 t& B z& M) E+ |8 x8 }0 O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I( Z- S+ B; \; `% w V$ s2 q& C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m: X. y" y6 P# s) j,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9 u) U* D: H" P4 N: l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m3 L0 F. I. s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H8 q f" z- V# q7 L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6 [; Q5 X3 b% `% I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R% N" G1 h/ b/ k; @ Q9 g4 X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3 \( l# Q3 q4 `+ k. g8 E! }; M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g% B, |2 N- U% C( }4 D- l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Y y C. }6 j/ v7 M+ K3 Y+ `3 S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 a0 h" }$ F2 \& }* x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Z" o$ w8 f8 L. z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0 n6 {- h9 H$ @' F$ P% A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m1 i$ V# I( `# X% E7 W$ c2 c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6 y* j2 [/ ]* G/ p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8 F$ k# M9 S& D# e5 `2 L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5 `* K- \; W8 W$ @8 A0 b+ j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3 t" V" s5 Y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2 e3 S' z' l% p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1 N; u$ x+ i% J2 {( G4 J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q G) I, M! b5 v& t. l7 }! K% M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h5 M9 C" `# M% x+ e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7 E Z( ]: N: m1 i4 N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7 j4 o9 w k- ^; X8 T! N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9 G2 T: G1 l4 c. j6 b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Z G, n, S: k! D+ J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_, T0 i: b; b9 e$ s: R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1 ]6 e( m- y( g" P3 E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k. C1 v2 p8 B) e7 D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 h3 q2 D2 [3 b0 ]7 {( h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N. s; R8 z8 {7 B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7 P- l5 {2 x% [! ?8 p9 q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u4 P9 {* n- N1 o*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 f0 g! }) K* F' |- c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4 ~( M6 X# d" t+ V% v) i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q( B! {5 Q, C7 V5 C; A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3 V6 \, q3 Y4 @, Q5 X& T; j. o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z A/ E8 ?" E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8 J) ]9 A9 y* H5 @& x$ T1 f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1 d$ B" q- J# ~# e- {% F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1 u* |0 k9 O+ m. U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2 g( A5 s* Z. O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X1 ]* ?: ?7 {3 A ^1 C'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H0 Z5 F9 i)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i1 c# ^& ~% \! `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c0 X0 j, v: _# R* o* A0 V# t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Y. ]# H$ Q R5 [6 u5 R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j$ q7 O! g: q/ T+ g5 D!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k$ w& ]; ? T: G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J# D: R0 r) f* _3 d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6 C2 a1 k- Y9 P( I5 ~# X N5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4 \5 d( R9 s+ m! R3 D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7 z& J2 i6 X+ [8 l4 S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t( R, G4 X" X& D4 I7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l8 A" W. j8 j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R' s7 {* \! N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3 M" ~/ ^$ N' r7 { q8 V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0 n* s+ {2 C& [ T3 h;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0 o# H5 y# x3 Z/ W1 _0 y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1 }# L: N& _0 \5 A3 p9 c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E2 I) ?) Y: A4 Z: Q$ \9 v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8 X# ?" ^* |( E3 ^; G. k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6 [* n' W) Q! v% R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w- ~0 }1 N" Q( O( N- q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3 l8 \5 c; m9 ?( m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q/ a$ c% O6 y! B. } f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s- ]% e8 P/ T# I' t, l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X9 W4 I' T0 F* C" n$ ~# y, B
* ~2 |# i3 n" r- a: S/ T!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l5 o- U0 \% g$ C+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_3 ]% L( F o; Q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k# @( e( H7 j( P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O" ?2 t9 x) ~2 b! A$ k9 A3 y8 X
(三)提供咨询服务;5 Z7 U! U1 u2 Q1 M, N9 y5 u& u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4 H& b4 {3 s4 w1 A5 ?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3 O7 Y2 Y0 a6 J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0 o1 x" A" P! k: S( J1 ?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3 E' m/ I5 w! F' j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V9 w' \' L" S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d: i; c* E3 t5 m. ]% r8 B5 B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i8 c3 f8 K2 C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K* \5 H# k0 \3 r8 f. y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y3 l& m5 @! T6 T4 [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3 |* F$ V: _1 T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 n4 n% {: G" D3 ~- N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Q. P% p. j* {9 a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7 q" I+ ~- k2 c H' x x6 K! Y2 u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y3 C9 T5 t, f3 S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0 I' ^5 V4 J& \;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I& x" L# H o( ]) E2 N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q1 C' `/ c5 N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k S% G9 k' I: ]! u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