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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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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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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 H2 O# k- d9 `/ Y! c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G, }/ L# @' C/ f$ S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l) K: c4 ^# X; C& e4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4 ~/ P/ N) R7 j: O5 q7 n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C) }. x' [% O# [0 I3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k7 L/ Z: T- b' Z( z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w% B0 y5 C! ]( K+ z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s+ s- G! C  I  F  W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 }2 N/ |. [9 P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Z( I. f* M' x) V' u/ b, U# k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q% f  q7 A0 J! C% i; X  |5 R! ?2 O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6 z) |3 M3 ~# |6 P8 c9 I. f& R# R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 b5 _" {& s9 d( D& m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d' y) Q* U. ]' r* t: m  j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2 n; x! ^1 U8 V+ U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D, e) }% @6 n& I: n9 o. [$ r#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6 q; y' N* B# B1 b6 B, K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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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l, x* \4 G$ @& Q/ \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 p  u  j! t' C4 E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P  L* L* m8 o( |: M& M# L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6 e% f8 Q9 D7 O% W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y6 ~" v/ d: w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0 g( B/ @2 s0 `& |4 W8 k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2 A& x7 v' _" K* d' d&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1 d: g  N$ O8 ?0 k5 r/ T; E; Y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s5 P+ N4 I0 H1 h6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U1 w" Y; d8 J1 v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u& \0 ], q6 X3 H8 Y" u% z7 ?9 n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q# f( u8 o  y2 t. u- a% [2 C  n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 L5 g. I% Z! v) K. _  v* R7 r. x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5 x, e8 R* h, w& U7 G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6 I2 k3 [* k% P, p; C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3 W, O" K5 s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7 J% p& a% V5 I* W3 g+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s$ K& g& ?8 l2 B# [$ K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0 T. O+ N5 E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T7 [; ]& p# G( d2 Q4 h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K# A6 }  [) B  ?3 I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P7 z! k' o+ W4 t8 v) a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4 m. f- V+ O; t.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e. c- ]$ X& Z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p+ @( a' G  r: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C8 x# E7 s) V# {+ X. f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6 J* {: f: F' ]: W' c; Z. j+ k1 k7 \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 p* n4 C7 T0 ?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0 P! t+ n: R+ Q$ ?5 D9 q: f, ?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S) A1 z) Z2 I& F( e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 i9 \  m( x2 B' w* ~8 H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c8 e1 T6 q8 v$ p6 F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i; X, K: B9 ^& P/ D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S6 L% n8 r: E  a5 t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y# }9 F+ ]* e) L8 T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8 W6 A& \$ k# F) n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R5 J6 E: l0 E, {) I2 y' T3 a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i$ n1 @+ |0 S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L. ~) _. P! y8 B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9 [0 I7 R) }0 c1 w: G3 `5 d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0 r6 t0 Y' E; P9 N5 {) h% Q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7 Q6 Q; L& s6 O. C2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6 p. k7 ~* _- |) N7 B) M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m2 d* |7 w/ i  f4 c3 k, k* K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v8 u8 |& B0 M* ?0 x- P0 q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 s" E* o$ F: f# i4 h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8 x4 d" m% N7 x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 E% ~. F: h# }, s" @6 F( y# y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 l. D5 P( P, t5 P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9 f. T5 x) _" `0 {9 m: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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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R4 _  L- G' Z$ P' D' ^. J5 K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M2 G2 M* d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D* V+ `; G' b* j  o' A: K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4 @( D5 `8 d' k, Q6 B  (三)提供咨询服务;2 m' Z. J4 ^% _( a$ {) K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9 }" b' q+ ?. w0 y( |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3 |$ W! P2 Q; H9 G" x1 k  K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2 m% u, f; S# q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J3 c2 [0 l' w- \6 o+ |' V+ \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4 E/ A( F8 q4 N! w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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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y( s7 l6 ~7 X6 S2 [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Q9 m. B* \% }! u7 F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O! Y% E" s' q  s$ @- J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z4 x# o4 S; a' ]# g% j& k0 t' O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0 t3 A7 t+ _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h, L; Y4 T" e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z+ C  Y  k! D" t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 _5 ~) m' I3 g. d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L2 @- f- t  n! _* `$ D7 Y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Z% V6 c' |& v3 x0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f; N% u) c& G$ G"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T% F% ?- D& K: l3 ~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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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9 [' l: d2 @) K# B: b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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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3 |: l( C; |( Q" J0 A8 z" N1 W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1 E1 ~" g9 `3 ?4 B4 r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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