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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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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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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W4 M  ?. J  j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y" ~5 _1 ^6 ?% m" B: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E4 o; S' E" b$ H2 x# x4 i,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R2 Y1 g" `( ], k- D2 M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n, w4 e) q3 ?4 z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1 T! ~+ T0 n, S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9 ?  O# J7 \5 b4 f; d+ d( ?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6 F4 V1 ~  B$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P8 X5 B( X  w2 O& t3 O3 V2 v8 J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C' }8 |6 Z1 j# o* b5 c6 Y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Y5 n$ i) u' v- k1 _$ F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9 c% j. W& r, \& h2 _( Q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t, i) M$ {1 O5 u4 {' p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0 [) Z! W0 h% P, |8 x  Q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6 r: U/ J# P5 j8 s. p: t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U  Q# B5 p3 N6 ]1 t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7 Z; v( f1 R4 a- X6 |4 A8 P" r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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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8 W3 R8 S- k. g9 v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s8 x% i# S4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0 J4 \* `7 y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A% B) a8 b8 a4 D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G$ m1 Z) H* t; y6 t/ m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s6 B' j7 _6 e0 S4 \" J1 C/ L5 [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W6 P% r) v) H. t& R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d% g  z. c* C) F9 w4 D! K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P# f7 G" c5 J) l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i. b" [' a( ~+ g* @# {9 C1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V, Y. G: N0 I# W8 W" j+ t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2 x" [% O" U+ l* r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U3 W" X* [4 A2 `3 h, y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L7 M: C3 x: ]6 Q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i$ T: r9 t5 K* N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9 z; f3 \$ D; X$ [7 d: E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A0 \# N& X$ Y2 T5 c8 L4 y; n! x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8 y: P1 i. ]9 S( X7 q% ]6 @9 i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N- }# [% l% X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 z& f9 x' T  ^3 {$ o$ \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n' |2 f* V; X2 @9 F: v7 K/ K+ B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w  h; F2 _) q  M/ P. n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D- O) X+ D; P6 ?3 h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1 L1 k: S  K: C. T6 A$ |2 Q- f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I' D% i. _( M6 m& W9 M4 _1 \8 y, y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c$ l/ m8 A, f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8 \0 A( k4 h( R8 a6 ^. G/ i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7 i: ^3 u3 V# z3 x( U4 z) A  ^  R9 S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6 T1 J1 z1 n6 X( z( s( o( {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6 H, v( ]4 y" b- a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H+ d$ I( B9 ?$ ?, \6 T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4 |0 |! k9 a8 L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0 X- j' n& `5 Q$ f) h; B, ]7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i3 ^, q. L& z, y% v1 b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 R. ?3 X  P3 A7 `; c* t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F3 v5 F- _& w2 f& J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 C# J& ~& }# g8 k- l& T4 {" C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6 _8 b4 Y1 S& T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J, B4 _1 U2 l7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L9 ~7 Y, U* J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8 Q7 z# I% S! {$ J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a" h0 W% S. @% J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3 K  B$ v7 k0 U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5 N- H+ d4 I: K- l( ?9 V( Y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k4 K, Q) a, {' N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y5 T. x4 t/ q% F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t9 S1 d/ X0 A4 S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5 p! U/ K( R8 G# Q7 l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1 I" A: h5 F7 q, R! Y% n5 K. c9 {$ X. |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u  Y) k) F" n/ z8 m+ z4 Q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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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B! [5 |+ z9 r7 ^# b2 {+ C!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6 p" S) b* q  S& |1 A! ^2 o*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1 i/ W$ G5 K  Z* \8 H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W4 H$ h! R; X- V8 h
  (三)提供咨询服务;
, R& w- X! [# i! Q5 G: H1 c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9 g4 p7 |+ J3 r* U' f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8 v, e) y* M4 M; A& g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u- U: y$ }% L/ F2 T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9 z1 p0 ^. B2 {! o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K) H3 @9 m% S! h. g) z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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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z% s* G/ ?% M' U/ T3 s8 u# G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r( l+ W# q; Z+ S2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7 V5 W/ B% ]# ^- S( d' Z* i- s8 y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 Y  K  Z# ?7 v7 R" C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J3 j0 w% ^7 s/ W/ D3 N. V: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3 O; M/ ]$ X9 _# ], ^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8 a. E* ?( S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f" @* k: n* F5 i6 G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j8 N  G( P' T, e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N9 Q$ E; `  X% x% q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1 h( h4 L: h+ @" R0 w1 w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C, Y5 d7 v" @) ~4 g: N$ f(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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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i1 L9 `  V3 h7 N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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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1 O! A. m( @. w/ Q* h/ w4 F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7 \4 x& S9 D$ L  T! D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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