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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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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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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6 @+ m/ l+ k9 s' `2 g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E" O+ w* ^/ d0 q9 Y' m. t8 H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D  j* E. t3 E# d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1 \+ D6 q' E6 D0 }( A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Z: _; ^9 J$ h) T. p( A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l3 \4 V3 @% o4 }$ v) M2 I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Y4 k- y9 e$ B  r4 q. E7 N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d! `: o7 C. ]7 r( B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g! F2 v2 j5 ]) F7 C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w0 w9 `- Y6 U" `! S; X8 o/ x0 o3 O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x  K1 G; A7 I$ T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9 K1 A( r1 W1 ^' {" W2 F) @. S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p6 t1 m$ S7 R, w/ w) _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2 W2 k/ {; F/ p1 X7 n% q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s: [; T3 M! x. ~+ j4 U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 H0 z) k) C- w4 K1 s" p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3 x8 \/ X3 w( d. i* x% z6 D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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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O" w6 y3 Q' A/ w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7 h4 T$ [: v+ d- j& y# Z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3 N+ r$ N: z1 ]* @( X& {8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e; S7 y4 s4 R9 P0 @, D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v) I, ?( I8 l, J1 ~; P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 G* A4 }" K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 `/ S* x& d4 P6 e. Z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1 Z' n! {3 S!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P6 U3 M! r$ D- X5 f3 J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n1 c* E/ b4 u* f( B/ k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P3 e% \) I# s0 M! S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 o  }  T! x% h- ^7 A# y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G7 K% K" x  |6 G8 C2 o2 d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b; E% P4 ?4 [# L0 ]& v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5 W, D  B' B% t( w+ F' q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W! h6 b! u3 N+ c8 k' A. z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W7 l0 \2 f6 v# u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h1 h( _% V9 D% {" N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3 g3 z0 i: ?, {% _" O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Y9 j' }( N) v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6 r, N' D9 Q! P8 [# V* ^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S% D  d4 }9 D; u9 c& L$ N" O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T2 ~5 U, C: p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3 E7 a6 b( ]5 q( v0 Y4 G2 m- t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9 P) S: x6 c1 h/ z3 h% u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5 n9 D( C% \, m, r3 |5 h. ?0 @8 `7 T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y! _' s1 t( j* l' @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l" \# S4 [+ G$ J! t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y1 ^% ~! d0 p5 o' Z- b" a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 P3 {0 y# r- [/ J8 c4 [; ]/ P1 P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1 B1 }  x2 V, x* H# I; e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t2 {* Q1 c+ t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K$ Y! q2 O! \$ k( Y# r2 m$ i# `, y4 Q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N7 y; y4 @% g- l- @$ n5 W0 p. B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n  P0 |0 Q2 Z( W; J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8 }- D# e: C+ }3 O$ s' C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p( v# L3 ?/ v. f& E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9 o6 I3 C6 Z7 _+ T9 Q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1 p6 k2 I8 d' L4 Q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y/ v" q7 G, I# w9 A' s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t- s) E! S7 b' _5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h! X- d5 Y/ V- C  H4 W: y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v# i2 V' Y; y$ _2 H- a' D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T. ]5 W6 f" \' `( x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1 R# e( C- r.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8 f  C5 {' U( C7 D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N1 k; G( A2 B# A. y- G4 e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I3 [% I3 N$ f4 B3 `6 C% \0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t! B. ^. E( O+ @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i5 F& \  M4 B% ^( Z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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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K1 s' [' Z+ o: _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5 i+ B+ l7 u0 m' P& c# B(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4 Q+ _: g6 C9 ]) y& U& L0 s$ P# ^( I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 g2 I, K& T2 o7 g! T  (三)提供咨询服务;
' w, Q2 q( y! F3 q9 J+ H2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9 ^6 H! u1 N1 C8 G* ~2 E# T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8 \! R' f: x1 W1 n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x7 h7 d; n) O( b) g# n( W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l  V# S) m3 s, U8 x5 }+ X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x" |: }" r- G: ]6 n/ b) ?! A5 e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R! d& X+ D' j6 a& M4 K3 t2 j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h- N, b1 \& [. B# ?( u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l- X3 U: B- t+ o, q#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v! @1 K5 N  n4 e1 f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 ?! d5 m4 Z7 Y( J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e4 B) D+ ?# S# x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v/ ]5 l5 o* ?,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j$ v$ E4 p: p7 @4 s- }9 ?: x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z' O$ e8 f- H0 ~/ O" R. f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_) O6 P6 k. Q' y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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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w/ r4 C) k$ d)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t* ~3 ~3 E+ F0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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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m" H" a. D5 U, @4 v3 H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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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5 S0 R/ {8 g1 R: Y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g# Y& N3 J) H; a+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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