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5 {4 v& B# U. ~; G2 [, o
# e4 L7 h$ B" i& c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r5 A; A$ j5 u: \" V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x1 g$ I1 @$ g3 f( k) n" {6 ]! x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u: `, N) D" j. h- ]' D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o) u2 ?9 O9 `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7 q7 y, G! L+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9 n. T; H. D; t2 v3 F) w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Q' H0 g5 R2 |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p" M2 z: b \6 D, |# p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A6 ~! d, F B* y; J4 I4 Z) A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V! u7 [0 Y0 N; c( q) q% V7 n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0 N A+ u% m/ g: s+ u- |/ }5 W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 s2 M6 D0 A/ h; Z6 x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6 [0 ^/ x" a' E( L$ A% @. X" d4 @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P) x( T! X+ e) m/ ]3 W! `# O) m o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2 ?( j; J- H5 S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E9 ^; M9 [6 R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C3 ?% g* Y. A6 L. a# l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T( M: X* G) x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 _3 |' [# @* b4 b& p0 u9 z7 @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6 i% c! G#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9 ^. P# I! T R7 t, c& D& O' w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0 w" u0 J% q+ A: V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3 B V. h3 \* S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z9 v* i+ H2 G& u: `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5 B1 L( }* N5 b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z/ I/ b% {% ^% D9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5 Q4 w3 e" m2 ?! x$ v8 b9 v4 K% @" K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1 @# Q3 r5 C$ \) f) T3 x4 O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 p" U7 J" r7 C; N' m0 M8 \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3 o$ m `; O+ w1 [1 `* d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B9 d! {7 a+ w$ M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A' ]( _/ O: `6 r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5 w0 X9 F1 R" E. l' G# W$ j' Q1 U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0 ]0 A* T' r/ t- l. X y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 H- ~% h4 j3 y1 n" O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W% e! L+ L0 T' H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0 N0 F5 P# u+ P* q# F! h. d4 K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c. K. h; s2 q0 n+ P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3 K" Q: [! Z. {3 n- R( Q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8 t; n& ], G7 X; G* o3 ]5 D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X- u0 U& j% M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1 p/ t8 H# \+ k0 ]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l, a! a4 \( [9 t C- ]" ~4 D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7 h' `! |# y& E; l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0 D" j& x, X6 R/ o% p2 j0 T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k1 X5 V& |! Z$ |. ?! k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H1 m3 I9 U' }3 [" D' m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N7 H L9 t" Y$ z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j8 X' B0 }: U5 {: T& C- W: i0 y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9 c8 j/ J3 {" P6 c. r0 J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K/ r% A+ S" J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9 L+ f: r" ^9 y' I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7 J" c& C* {9 ~- \4 p4 G( D' N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3 ~' T/ j8 ~# e. \4 B, D+ x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G0 u2 N3 S) F% t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6 s! ]# B; q7 H# u0 b7 J* z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I0 m4 O5 b- o8 g- u, T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2 l$ A9 ]& S8 l) N2 [6 B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v$ t% c% l4 d& u0 q& J0 c) I+ Y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n! C! A8 a* h- ?1 P" u9 W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_2 W, |& H/ x' o- H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a2 z' N5 e# {$ X& b6 D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g0 j* a9 t; Q; M' x0 W/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Z+ P# A( c( c2 I) w! L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I8 [+ s7 p6 n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b" p2 T) |- B4 g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B2 O4 l2 P1 t! F- T/ ~5 m4 S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D8 e% X- H) 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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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y7 a. V: h# c( [. d' o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5 t" S @: F8 N- A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1 O: h. X3 h2 q* p* W3 e2 F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l; [ \+ s( E& p" l9 S (三)提供咨询服务;
* e; U3 y5 L% L n5 ?9 l+ i,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R* m* f4 u: i9 ^# X9 o4 U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u9 v( k' \4 t# g; v" h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2 v+ L! j8 f+ E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1 b' @7 n5 J- }8 Q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i% d, ^& P, ]. [; L6 h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y+ v. o) `) ]3 O# r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J3 o& A/ j' g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p# @4 I z8 h6 Q% S+ X) h3 y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4 z# [4 M* ~% d' l0 ~8 A8 Y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u( O3 X% B0 Y; P0 }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p. [/ d( N) q( d3 @3 O. |7 s1 b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R3 z: S8 }! u/ K$ K- X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2 L+ p2 v( H$ T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7 J) X6 ~# ^+ M6 _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S, V" S( p; W. B: M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c- Y+ F* p% f3 x% U7 \2 G! _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W0 T: I. H8 y: X N( w2 i) H- k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6 b+ M$ }) K3 E. M6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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