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v' d$ J" T3 q1 f* p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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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 p. ~3 a3 @5 m; s) S2 T8 e; h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B9 O, n+ I7 V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C. {! D+ _$ {4 G. A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b& `( C2 t& {1 y; f0 q2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6 |7 t3 I% U9 i* {' U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x# [4 k* G2 V: U# s& Y: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r @' C, `/ L. B+ g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4 N6 L- i' h- u5 u& l$ Y- E0 S;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7 W9 ^3 V; F) G% O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 ?5 X, L3 J5 U5 ~( R8 i1 `7 C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T8 ~2 S7 T% e. p2 _3 I( @6 L" F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 @9 W! m% }( `" h8 Q6 Z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2 c: O, G6 `$ ?% K) }6 N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2 N$ |8 |+ K1 e; M+ E7 a" \2 S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3 ]- u, o* n4 `! z% h1 Q( e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2 r# m/ L) J- n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I6 _. A: n- m0 |6 Z! h- f: h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v; P' l6 j5 @6 ^" f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7 k! q" Z" C* [1 L1 L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Z8 {+ n) ~9 C" M o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5 V% A- H, V, x5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a S$ T: G+ L- `8 p. G! I% V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K( y1 X. d9 H) ?6 J# t5 o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T q5 K, e; `% w! P8 l, u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5 d: v4 v3 p: Z6 H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0 U7 p4 f+ n! }- y, R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9 N' g* j' b* C( w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n0 K/ { h! d7 z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R, a. |# [0 k5 Y; A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D b' ^4 I8 n1 a& q9 M7 b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0 O6 r( o4 Q9 S4 C3 j5 ]% _( ?$ I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_4 U2 Q5 N: D9 A+ P' o* E7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y# @8 `7 o$ ~( t+ U2 k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V0 ^6 d* S% T1 k$ J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6 ]7 g4 X0 m, o- I) E; j( Y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7 D3 u- a( ]1 p+ m9 p9 l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 O* m. h( N, l- c, c/ E/ u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V7 M# ]- o% c' x4 Z- R/ f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c7 r P1 |- i" b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P6 y+ @9 p+ F' S: u7 I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2 z. P/ b3 b: ^1 K+ U( Y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_: \0 p/ f0 x' P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m- v- Z D$ V9 A. T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W7 t# z8 Y; y, k/ L( C4 i: G, k- s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q O0 B/ K' b7 ]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8 X* F# k' @5 Z$ B1 h6 I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A) }% M4 i7 p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a+ m9 ^3 ?; u/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F! ~+ u0 s! m9 b7 ^! P# h) k# Z6 U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 j/ o2 R* _4 j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m% w: q. {6 f+ h1 y0 n9 a( N) t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g4 M; t) \! g, g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P5 P8 u/ Y# G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 d2 _. E$ J5 K K9 Y9 Q$ a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x/ x1 z, q9 k9 P( ^/ @$ i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Q& ]/ ]3 S" \+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N+ I1 Z4 k4 f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 h9 F7 G6 R! ~9 r1 j) r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1 b" i4 f1 M) G1 ^& J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5 W6 o0 {! m& U# l7 d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2 d. F0 z; Q8 K8 G9 G* v: e; P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b" C/ u$ ^8 a/ Q3 r) o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J6 V! u; j, e- r: b8 j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A* v3 d' ]2 z,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4 f- A2 B% R+ t/ S9 G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6 \$ F4 K1 j$ k" W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W9 k9 W# L _" n; [" U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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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R0 y& \+ E8 X7 e/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8 g1 x* X0 F! _, W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D) [9 y5 x. |8 L: s+ A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i7 O# ~% t8 s5 c
(三)提供咨询服务;
; \" R6 @" j4 z' h3 y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b0 t7 h7 r" A, Z9 F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H' w$ `& ]# z: ?# K3 B a5 S8 R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T& i& w, s* i4 ?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B2 z: l5 w6 z" ]2 g ?3 {8 O6 v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2 a( Y" i& T w2 t7 z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1 d+ @* w% W9 L/ ?0 b# d4 B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X6 n& B) P' i, [* y7 M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7 B( Q6 w6 w2 g* n$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 @5 T; V# Q. M; B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7 I9 P( a U# ~+ R" }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A( }' b$ r4 @4 u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7 _' Z4 y! @0 ~( U$ Z0 N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_# T7 C. j6 j) I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 s. H O+ t" v7 \ Y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x; t& Y0 K' d- v8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5 B* m- Y' n- ~# x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2 H) H& d& E% A, R8 ~+ L# q( Q, a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9 b ]3 S) g9 p$ W; k R%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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