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_! k/ M4 [* l$ f& I! p"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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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m5 a3 T4 |& U(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Y4 P1 N/ I  k# O% j" Z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n0 V" j% [. T1 c2 x#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6 B! _  |) f1 L; t! z4 n* m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1 J5 I0 m- P; U% R9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 N$ V2 i5 `6 N5 J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0 U/ p8 }" s" N5 `) z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m* @- B' v0 `  x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d  s" ]8 A# Z7 S/ |9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V! V6 @2 U* P# r  j: L/ H5 u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 o4 _+ h- l" M; Y6 M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3 Y* u& l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m! f7 n! u4 @. r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q* z' N8 m3 J- j% b- f- T, d% d! @% F/ ^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x  D" u( m8 [5 {+ r: o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U* H  u/ [' Q# Z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V/ g8 t7 H6 `9 v7 l$ E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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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9 w, \: t$ l. E$ V* C0 E, t: d# R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 K. b0 f7 W( w) Q# p. S8 N. I5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4 j- S* f* S7 E% p: ^0 @: m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9 P6 a$ Y4 a% T: h/ z: G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7 c! d' U. y9 r6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2 J. N! y. z: {. b7 x3 G: s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7 X) r' ?% b1 N$ a& O& G% h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6 [9 j" H& f0 C* A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V* j; `) ]8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9 J) F- f; ~5 Y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y0 J* q0 S5 t2 [" J( E, d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 I* t  e" h6 s- }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7 A! M6 r9 Q! q8 L5 A) }; W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5 e5 q/ [6 |. Q7 L, r7 \9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z: C' E3 U9 M* X  g4 t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n' T; P) t" U" B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F- w( ^* D  j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_& n/ {3 ^2 I' n- [" @&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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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j3 Q* `6 I2 M2 L' _# a$ }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5 ^7 {8 H9 U4 O/ D+ l* I" y  U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U5 R- G# m, `" h9 L. d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S, v* d8 |+ m/ H" B0 i2 b( w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r* r$ P( [3 J$ ~! k$ U" A0 J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 i. ~* {/ v,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o5 E8 G3 }( V) O+ U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k% X0 J' ~9 o$ b3 Z. s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R' }5 T! l) ?# o( ]8 D" g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h% m" C# H, B4 n' m, i& h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 C' Z% {- `. |5 A5 U' u* s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Z. ^7 J) J  `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0 b! L+ u; S/ l& u7 T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y/ n6 u: d  t* z. Y- K3 Z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I1 W6 s6 l5 C( P7 A& d! S( S& B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7 ]) Y4 h$ B5 ]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7 }) f8 W/ n$ H1 C; A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5 u! ?( q( X) x7 X2 M5 H  T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z% e% V7 H6 b+ \4 |. q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7 _; s2 _" i# l% a9 l5 r! I( A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5 }# `' _- w( b/ \& X" u0 O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r) R5 _; N; \! H2 `) V" m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m5 N4 i$ w3 K% M, h7 y8 X4 R' f$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7 k$ Z! @) B) m2 }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6 T8 Q6 h  T. U8 U7 M0 C$ F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9 @3 [9 F3 g2 A- [7 [; D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3 z7 ]& k( s9 p. A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l9 p# H6 y& f. d9 e3 G0 _% [) ~) N#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E1 V( }/ u: l6 d; Y' f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b& m, m+ R! F/ R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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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n! j! {6 c* c$ G: K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H8 l  v4 G' A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3 p6 v/ A* ]( j8 J1 r" E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 O* }9 J$ e, \  (三)提供咨询服务;
 # u* Q+ I) T+ o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3 H6 U$ a( P; ]8 U$ Z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T( X/ m1 O4 p" @7 Q2 A' V3 v, c# u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1 @! Q% y; m2 M% }8 Y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v: `: s! j+ S) T9 L) Y( i6 _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2 ~, p9 H: F$ P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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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K2 w; B6 J" V7 M' [) `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U) B5 U" c1 E, }$ {9 T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7 R1 N# N0 |2 u- `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f9 U3 f; h5 Z# \! k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 W" {$ s, k( |7 g  ?: T/ r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R; c0 {9 H8 s2 y$ E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T7 n0 I7 ~% O0 d: c& x2 n" Y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w$ H% V, z  R. `( Y5 J9 n) K' G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J, ?% B1 U) B7 d, J& Y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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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9 ~( \3 P! d6 y) Z: k- q+ v- z" h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I% j, w* Z$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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