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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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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Y. @9 A3 }2 S6 u 9 r. J4 C) ]$ J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5 v0 J4 V6 [" X2 h8 P) l7 i! q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  `- e; R& @( ~  E# j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L3 ~# n4 u$ P* n4 Z" R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h# `' g0 g1 G& n, n5 L- x" J- |' N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 U2 G) p$ M7 m* @! n"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V1 T% R+ D; I' O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X- W* h) E1 y$ _( L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W6 l6 u  H: ~1 {! g- N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 W5 f+ x1 v: _' o" X: k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 \9 i, F1 a; L$ T; c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J9 J7 ^5 e+ z$ J;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9 W' P: r# S. K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o3 ^! L2 v5 k. Z! q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V+ S7 W) g$ X" N  r3 P; {* q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L6 n2 y; o6 t8 J# `) g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Q' ]' i) _" z) Q6 P& n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 ?3 P  [3 O4 l' y! |' m" ]0 N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w# r) M; w4 e2 m$ @& y( ^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H3 W* |" }+ Q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S5 Q( S" u. p+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k1 Z: F, ^2 }" `7 K: K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O9 c: a- n" I6 x% e7 z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5 q5 @% B) Z* m% D8 ]1 C! Z7 M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1 L$ P0 x/ @3 Z1 m: Z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3 T7 T* n- N1 t" v+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V, |9 R" [, |6 l7 r) {*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P( F. w' Q1 J3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S! [6 ]& j4 G0 f' v5 F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v! k. P) K+ L# L: B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T: N7 V. ?' ?3 |( P0 E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I: i! D; O1 |# g$ w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b0 u, v; D& b) q4 F$ Y0 y* u3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6 B9 S5 o5 H+ s. v+ k) z6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b1 B& }. L; M" T: F4 E, W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d; _5 g2 U0 @0 {4 h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q- P1 T6 ~4 C# I$ b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6 p, B  F: W5 a2 q) d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Z/ e+ m. E- w! X" t' \+ K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6 k0 s5 A5 B  ?2 e+ L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S: J) O) ^0 P! M9 q$ x4 S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1 _( P, p2 [/ M6 R% ^0 r( Z9 d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D2 R3 R+ S. F( }8 H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 u5 X2 i& B0 z& s: m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p4 p6 u3 o( e% Q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9 L# P9 j% p$ i* f4 A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g1 }9 O4 V: |$ P% X. d3 J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2 f4 n' A# Z. y* q8 K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9 Q, k' f8 ^' Z" z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B+ L+ ^9 ^" a% }, ?3 C7 f: G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V/ B2 f) Z9 E- T" c2 h( y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R) b2 W# |2 |- ?, m,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2 m8 H5 T* R: L$ h: q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J- l: ]8 o& ]! m/ X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 @* c! ?9 s# d# I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9 w, [* f& ~/ L% ]; t4 g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T9 H6 N" h0 J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8 J/ s( R0 y. n- s! p0 L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J" a/ j6 Z) O' p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i/ O* H6 ]7 B8 i7 R* I' a: y# _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6 Z9 u3 Q) A) W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9 N2 N" F' H6 C. f4 R; G" u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8 I; M! Z! k9 s. q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7 ]0 b( k/ O! y. S$ a. v  D( r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T) U) C" ]& J4 h' z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d( D0 y& Y6 b' F" c" ^1 H, V  f7 m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y$ O2 K/ S% ~; Y0 G: e;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u5 d1 ~- O/ F; P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 x; B1 Y2 m% O# V2 }6 s. `# h0 `&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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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4 O( D, @% M: D" H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Y# }0 W9 C2 e/ I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 F& b2 |0 i3 E/ N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z6 T1 j5 A+ _! n1 C6 k; \! @
  (三)提供咨询服务;
) i$ E' m% G2 U: }4 g& L1 P- S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t" a" u$ V2 a) t3 E+ d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 N! K# o/ V5 l7 r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g. U: b; P6 {: U8 i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8 @0 r! F6 l8 v9 z8 c- [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R- E: `& I8 C4 S! I! N% G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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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H6 w# M/ u* P8 Q& W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2 B( U+ u% y4 {6 W0 W0 m( n$ i#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U" u8 Z: R9 G* Q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q; d) E4 r9 d' x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I! t) ]$ f2 X7 h9 o) B7 w+ ~5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 D3 n' C! S5 I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 R4 I+ k* a( u# g$ J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0 p! w& z# y, }0 b" U3 j' u8 O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Y# S. E4 U' D6 u0 l6 W6 |, J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B6 ]' x) Y* N! l; J9 h7 f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_% d5 [0 C+ i; Z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 ~/ r' t) q+ I4 n! s, U)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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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8 S- b; R( W* H5 P' ^3 \5 W)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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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5 v* o9 b$ R7 Q/ Z! e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O# f" F9 ^) [8 m9 `, M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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