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556|回复: 2

[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l0 k# v5 _; \
/ z; m; `+ _' o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4 `, A$ E/ U$ k' {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o7 x4 F3 M# ~1 O2 G" Z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q% x: H7 m5 \+ T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6 z4 c& v% G4 [* q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a/ l1 r5 H5 J' r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T% W; k8 O' n1 R-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9 Z8 O: r+ ~/ G5 C$ z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x: @, I; Y! o/ S%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 Z! v. Z3 m& g' [% q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W; j8 k1 ]. b: Q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T+ q0 c9 C( b& \$ T4 L; p8 t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0 \4 Z0 N, N6 q3 q) T$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t) E4 S) g2 A' g( h% Y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 A: s+ ^3 s) O- b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6 O! `. E# L6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v# `+ l; Z6 z( s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7 B) ^- Q& \5 d/ t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Y: K3 ?5 K' e* ]: C' u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0 `7 t0 A3 y7 y& H6 F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 }/ ?6 {$ w$ n1 ~( C,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h9 y- R8 R6 r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H) N& N5 W  z$ v2 \9 g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v* B" b/ [8 d" i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X7 L' P9 |$ S6 Y0 j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A+ ^" l9 \! h0 t6 M7 [8 e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X% p2 i+ s+ d0 t  `3 i* l$ F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8 q0 X9 K: I+ R2 h5 g4 i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n% U7 X+ S8 U& o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L5 M) N$ M# w4 k$ w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y! L; F8 k' @* q' N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F. [& u- D% }3 }/ R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Q; n! X) e5 Z; \3 K0 k6 W, j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S  H- M) a0 `4 l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j% S. ?" m4 l) [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F9 A# K1 c* ]: S3 R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8 ^- L" _0 I; W! n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8 f2 x! M, j  q0 J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y2 N" y5 R# O$ P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s! G! S3 R2 v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E/ {0 d- K3 k3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P& T- ]5 D* x: w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4 z. P1 Z$ W1 P- b! u( F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 N) g- `' |: w8 T3 C& @- Q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U6 I2 N* o$ {4 A3 T3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K$ N+ d9 T: h" h/ s4 p( P5 A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I9 C3 u8 T/ I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1 }& a, O9 z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6 a9 t$ @8 u6 A' L# o) l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4 }$ R1 `9 ^/ N- B' s) ]: g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5 d- l' N* G0 Z8 ]  b5 r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e" d; l- }# O3 C# o: a$ t- M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8 _# ^3 K3 f6 `* G. y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g; Q) q$ d0 N4 Y, X. Z/ c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4 [5 |& U' ^8 H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S4 a% K6 @+ z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9 a0 V" _, W; V6 x* C. G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 E9 D8 Z+ q1 i5 Y5 _2 v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5 J/ ~" o0 `7 S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1 p4 F4 _- c  {& i3 l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7 J: p3 K+ R' p" B2 C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3 f1 A! v& g9 @4 U/ y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t* M, Z% N4 H: I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3 }& }2 N: t+ |1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9 V7 l9 W) a" A/ K' q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9 G; V. I$ k, w# r" O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_4 ]7 B" k2 K3 m& C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B5 M, B8 z  ~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4 w" I; G  u4 X% o: T1 Q
0 [1 S5 d- n6 P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Y6 v5 ^# [3 T# Q& g* W5 d3 g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q! O. N4 Y, s" i, |+ A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 L, p0 }, t0 @9 p: M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t8 S# B9 i/ F4 T# n1 V  (三)提供咨询服务;4 Z7 G/ f. F  D9 K- E0 w$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p+ N* G" n, {9 K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f0 m/ Z, O5 c7 Y+ d- d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 B, j' U, f0 d) K4 @% n+ N1 @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4 k$ ], y1 F0 `9 u' h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l0 y7 U8 ~0 c9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 b+ E0 n+ i& p&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h( |" t! f/ P8 C9 k' O& N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 F$ i( r1 x"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n: `/ l; [9 {- y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I) p, d( R7 O. d- E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H# H+ K: s9 G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K" \  Z& A. t7 g, @  w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m5 v4 ]9 J2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2 y/ a/ f+ n8 J4 Y$ x1 c0 ?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4 j6 i! l: F+ m4 `( ^% v2 j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 e% D% ?$ q. V2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7 I* _* A! N1 ^2 I  V9 ~( k- Q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_; s: ?! f& v
备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h: b: t) P, \/ U" \5 l  P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备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y  f0 N3 L( Q" ]+ d8 H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7 [) B2 B; U% R2 U
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备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11-5 19:27 , Processed in 0.043550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