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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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y9 Y4 @, G% }3 S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6 i+ ]1 H' J7 j/ z2 Y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 S& p+ i/ f! D* H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 x6 n* M8 C3 B)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M& Y2 {2 p" h+ `3 r; L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6 v" \+ J u! l7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 ]4 G6 O5 J5 p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v% m' p) B, D) w3 g4 S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2 l) p1 ^2 [- K3 o( ` ?- _- b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j! y4 J& W0 e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 B% ^3 Z9 M) b2 O' T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 U1 W O. o. M' ?- A0 m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4 [; d& j7 N& [: B8 @& T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1 I3 q8 B' D. s/ M; m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C) K9 W% L" _3 |9 y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9 f- h( b$ M' r _6 w6 ^2 G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W* w ^4 M9 y- H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2 F* M% T! Q3 @- `0 Z8 V# Z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G2 L6 ~# \. z0 _) S( }# m2 {' j! W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0 i; V1 N/ q9 B, r/ I( }$ X& t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h( [. a z( m+ x. N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T9 w, m: L0 e3 G, l- K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N; e' ^+ r& ?+ D$ J- G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s4 y. C4 h$ l$ r) s, B+ p ~; e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w+ N3 z) }5 P1 J2 |6 Z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v, k2 V7 r" Z9 n( n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o- S3 V* L8 I6 u6 g*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i: d) ~' `* S8 a* O1 K; h7 j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j$ _) {2 y4 O! v: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 j, h K/ k" n9 G- g1 {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8 A) T, `, J; W: ]+ d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e! p4 l8 [% g2 w, C7 o; Z% m3 |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1 e! |5 f7 p/ K( n( q/ l3 z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R) m, k9 [6 M+ K; f3 i ~. {' J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_$ C# j; q8 ]$ W- e" ~8 }+ P% x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 n7 j+ ]& M; f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q( w H }& E3 {+ _8 t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N" Q% K- W/ J$ U" m8 d7 {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4 |3 v1 ~6 J* x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U: y" S5 I# v. p1 Y+ k! H" ^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5 h1 P% \; e! G1 R2 v& C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m9 a. U- v( p' P) x' a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C* H7 d! ]5 [1 V: d8 D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y! T+ ~* m% Q2 a* m* d# z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1 G- W* \8 O) r7 W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0 x ?/ V Q8 ~* @2 i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4 r/ x6 p/ `- I) K& y8 R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r/ a6 c0 [* i8 {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L$ |, o6 n: F; \7 V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7 X p, Q6 \, }+ M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 O' j1 u% O% m1 N8 `* C+ {6 \5 E$ P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A: a) y8 v9 ?/ _% _& J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5 ]" z5 `' g: P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2 |. @ b/ m- B0 B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2 _! r* R' a6 z& w# y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A4 g) l/ n' r' E/ }/ y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c( m4 i5 h& B* P# o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0 r) m9 r7 ~8 r2 U4 Q( K9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4 b. m0 S3 _3 ?- |! e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u) U8 f) S7 V# A9 `( x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0 m" @4 d" j9 w0 [9 | w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1 t8 K3 W8 }$ x d$ K$ s; a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k% E; C6 J) g% y3 w% g. }1 A, u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1 R& w+ |/ |; g" o' X1 |,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t# {6 i. j5 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y4 s+ q. P! Y& I: v& c" Y' Q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z# R m) L0 s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h) c% e5 X5 Q0 b! O& G L$ s* A1 O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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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G0 H( Q) ]% X/ P% ~4 H7 p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3 t- d; N$ [2 j* D) A) V7 A+ Y' H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e- }8 j; r; A6 i- z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5 _8 H7 u) H2 q8 X$ ]# M (三)提供咨询服务;: Z+ i2 v1 C: n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6 {+ I. F; V( y! B3 E, n7 `2 d2 |0 U; F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9 ~# X( ]; F- U* h% [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_3 }! c n' {. L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_' e& C; K1 z9 Q5 |3 |- _8 U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7 S1 ~! [) m) V0 `3 p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t3 [5 w) X+ E+ p/ w8 U% \1 m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q9 U: g4 _# B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e- T0 v9 x5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_2 e' w/ q8 x, A0 c( \! E( W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n& V$ t6 o% x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3 u5 W5 N# p |0 R9 Q" N/ P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M5 |2 I/ _; N( O&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2 j' F8 _7 i) z4 }4 x5 E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N" ]% _, g9 V: Y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b. L5 t+ N& J1 V m0 b3 `3 i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6 B) I/ w0 u( D" x2 D, x/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9 g# x) Z" Q+ g" P$ |+ E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J2 m& x" e8 O+ A)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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