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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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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q& I  V) P2 Y( C0 V)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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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 @: ^2 `8 g+ M4 S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q, H* J' U: V& C5 _' x7 Y4 M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z3 `) t8 N4 b7 V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T5 a% m4 ?/ Z$ C0 B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0 g. |: \: `2 U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n/ J; t9 V( ~! K( |7 |"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7 v  }- H; g  Z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6 c0 Q1 S0 k" S" M9 Y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1 q0 X0 _4 K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m% v; X) {8 ]; W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 I! \' b& o0 m" `# B1 W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G# O' g& ], O$ m, f1 t' 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G+ \, {( m5 @, l% x6 l* P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4 W  H* i0 w  K5 O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A( L2 G) y' r+ ^5 H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D4 Q0 i. F  W9 f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7 n  R7 _. X2 i% _3 t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R3 D) U0 f. F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4 a( M2 M) P& O! A( s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e& o8 H2 j  ~; \4 z4 Z+ l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4 I! c& |0 Q3 Z( |$ T+ N4 F'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n$ M1 f7 m' R% K# S2 @# e8 X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A  C; E# u3 [' j2 x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8 @( S+ ?3 _- s2 f- g+ h7 C2 d% l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D* |3 D. K' I& ~5 R7 [( U+ K8 A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I( y; h0 e2 H4 `# j8 G9 d$ z% C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S! H3 r) G7 B8 b7 h1 ]6 w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 e# c' C. M% b1 ?0 A7 d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Q+ A4 d) G# d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6 O$ P6 ?0 k4 |- x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5 }' ?0 ?( N8 i( I" C3 G7 a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j. H& \( m+ u' @! y# f4 b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a( ]( H4 {, Q& Q1 c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u) D0 O& h, z8 r8 O6 l: i* J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P& b7 E7 [0 }/ U4 R-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c. G4 `' J% |" K( w9 T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4 o. m2 P) b: P9 N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M' g5 }* L, B+ U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0 q4 W, N7 [' i% f5 x1 D2 M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C" D' [$ U  z9 b* d% j# T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9 G, B" O# w0 D( k6 ^2 B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e4 s  s7 v/ H* F+ s  n' U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d! [1 f/ E5 {/ F! q) w) @' ?4 T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E( b* j2 ~2 ^) u0 Z2 b6 S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0 w; n: y5 |& A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0 e8 @: I4 c6 X# o0 R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j- K& c3 p( _% e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4 Q+ _& H9 n' p4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f* @2 J& P. k: K, z8 J  q, v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7 T: [% o. Y: P" V# T, r+ Q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y* d+ I- R' a! Z% @- {! D; ]0 W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7 X& z4 ^* S" \$ P/ n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0 G( B2 [9 q9 V/ O. |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8 o; v$ |5 }+ q" q# I& S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s, i& p' m$ \$ F6 I  \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R6 Q! H. r1 ]9 R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1 J# Z4 i6 B8 J* Y$ }* K0 {3 ]7 D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6 |# K, j" s) u  i  d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0 S# O3 N( q  s) w& u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Y6 H' z4 u' \# `1 d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1 @# X- v& B3 w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3 v* {+ y0 {0 r& U( J' i( M. j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I7 _( @) J+ @/ [  ]4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v3 R8 a; ?3 @- G!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g+ P8 d- H7 E/ `) w1 P" A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H6 U# m$ ]6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i7 }4 M+ `9 k. a# U  c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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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h9 {4 k+ w- r; c# z. [*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v% {! |: M1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F# X: V) y- L! o; ]& P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f2 f* V3 a: Q8 T3 N: Z: D0 R
  (三)提供咨询服务;/ F- W( \' Y6 l9 R& n& M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3 P" o1 b! J2 [- y: H3 D7 R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S  E+ T7 I3 ^* F, Q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3 }8 T  F9 g8 a' F9 J' K0 Q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w: P5 H% k  \# M0 u7 @. L$ Q1 f8 `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 a, H! z# C7 w; s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X) b8 K$ e* x# L- W3 M: q( Y$ O0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8 S# J0 S* F! ^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9 ^" Q& v3 X) q: K* [' t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8 @: O/ Y! `2 O# o1 k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T5 w% \/ L8 W/ U  s3 I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5 w! U- l' S: r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y6 E! P7 }. I" c* o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u) x  f( e+ p5 E/ E5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o0 Y/ ?: ?1 G) s1 Z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 L+ n' h# x% P( k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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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A3 B2 Y& ^( F7 c(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6 D- \) M  ~6 Z# e2 Z6 T4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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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7 T6 E; ?' L( n- s5 g+ ?: f* z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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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5 e; t- [& U1 ?! e  g' S& D4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M! J" W6 W( {+ B' L# F! {- B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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