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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中大学生会选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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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立中山大学学生会选举委员会组织章程
96/03/28学筹会工作会报通过
    
, j: K( O# i  ^- v( f: E1 P8 K# R
        本章程依国立中山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规程第八、十五条订定之。第 二 条 国立中山大学学生会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之职掌如下:一、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二、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及计划事项。
; O' a5 f% e1 e/ K三、候选人申请登记事项。" ]7 ?3 D! \: ~; B) G
四、候选人资格之审定事项。
4 W) Y; q; I  A5 F五、选举、罢免倡导之策划事项。
, U. o$ h% M8 E6 o% Y& k1 X# p六、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 h: z, u. b5 W: s8 Y6 I七、选举、罢免结果之审定事项。
& k  g: y4 I; U) s( j八、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 E. l5 Z; o6 P9 o5 Q  _& k九、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实认定及处分。
9 [' L$ p- q+ M( N+ h1 ?  x" q3 B2 N十、关于其他选举、罢免法规之订定、修正及解释事项。        以上所称本会各项选举,系指本会会长暨副会长、学生议员及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罢免所指亦同。第 三 条 选委会置委员六人至九人,由学生会长遴聘之,经学生议会同意后任命之,并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综理本会事务。选委会委员任期至该届会长交接为止。第 四 条 选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开会时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议案之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选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第 五 条 选委会视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分组办事:             一、行政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名,负责本会一般行政事务之推动,。             二、财务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名,负责本会一切经费控管、核销及财产控管。             三、法务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名,负责拟定选举、罢免法令与拟释、选举、罢免监察事务之处理及有关选举、罢免诉讼事项。以上各组人力可调用学生会各部门人力支持。    条 选委会委员出缺时,由学生会长补提人选咨请学生议会同意后任命之,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届满为止。第 七 条 选委会置监察员若干人,由学生议会监察委员会之议员为当然人选,于办理选举、罢免期间聘任。监察员名额不足时,由学生议会另行推派议员补足之。监察委员会之召集人为选委会选举监察事务之当然召集人。监察员依选委会组织章程及本会各项选举罢免法规之规定执行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召集人经选委会主任委员邀请,得列席选委会会议。            监察员不得为候选人。            九十六学年度学生会各项选举,由学生会筹备会推选出监察员,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之规定。      学生会每年应编列预算,用以支持选委会办理选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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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委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选委会会议拟订,报请学生会核定之。
     选委会受全体会员之托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十一   本章程由学生会筹备会工作会报通过,经学生事务长核备后实施之。学生会成立后,由学生会追认之。本章程之修订,由选委会讨论通过后,经学生事务长核备后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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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联想到我们协会的章程,不知道有多少人具体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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