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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广东佛山: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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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刘艺明+ {$ t0 R- K1 a5 j  Q

* Y& K; T# B/ z" b" i2 V- T5 `# n. i& Y / Z! w  O; p  i) w7 {/ A6 O% ]
老公“夹硬嚟”被判无罪& z5 C6 I% L% s4 N2 f5 W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 P' p  c- I. A8 [1 }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7 w! p' a* G0 w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3 X  I! s) c! B! {3 m9 E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o3 t2 d$ Q5 n. e2 X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 K6 [3 F- w: S5 H, \2 R+ R5 J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i2 Q( P! D7 f: i  c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5 ~0 p- N. S! |  \# y8 b8 X- O+ C) Y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 \+ J% y& I' Z# o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 T/ a3 W% y. P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 C/ G9 D$ Z# U8 b+ s8 I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 {6 Z4 p# j) i) E$ j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5 m6 R* y$ w2 m& ^( P  c  判决:
; i! @* r6 a9 t5 p3 E8 X% A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8 a" o: E. L% g+ }3 A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 |6 b; {7 b. l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u1 l0 f% _. |$ `9 q5 _, K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 y& \7 w% ^- A, H. h  婚内强奸案先例
& I0 f6 A6 N  W9 C+ b+ e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9 d  J' A% B* T" T, {* L  c7 r/ j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 g# r: n9 {: E2 q  连线法官
0 k( h8 D' g3 p$ l8 _) [% h  何时丈夫才算“强奸”?
, R  A9 _1 c3 A" @5 F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E+ u5 d) B& {: Z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 N& k9 H& J* n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 _& e$ w( q" y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
# n( a- v4 U) y) B7 r# l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 q* j+ p: }* h* y5 n( }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z2 V2 P8 o, K8 o" v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7 P# \0 o2 R, t( |0 i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 ^. Q: d- n! I- S' d9 E  对话当事人
8 y: h& t! v2 k  y1 H& c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
; b! x* r! \& e4 D- @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B# U$ X- C( r( u' l, h7 v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6 e2 Y& R( S# m/ f& s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2 E4 x! R: G1 s: _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6 c' U. l1 z* s0 C8 r- p1 y4 }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 h0 _5 i* e4 J- p) B3 \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
. x! g* v0 Z  L9 y# s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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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很晕,这个问题很难说,但“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9 q" g+ F& h' ^5 X  V; }; o0 {
这个就不敢苟同了,中国很多伦理风俗是会认为造成某一方的弱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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