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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 关于社工休假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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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16 21:34 编辑



关于社工休假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各社工机构:

为保障社工服务顺利开展,维护一线社工正当权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社工休假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工实行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具体上下班时间可视岗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鉴于目前我市购买服务多数采用购买岗位方式,社工考勤具体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社工机构协助管理。用人单位和社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工的管理和监督。

二、社工依法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节假日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和社工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社工休假权利。

三、社工在机构供职满一年后可享受年假,年假时间和薪酬标准具体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执行。

四、社工结婚时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五、女性社工生育时可享受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社工,在妻子生育时享受看护假10天。社工产假或看护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社工机构须全额支付正常工作时间薪酬。

六、社工休假前必须遵照用人单位或社工机构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必须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原则上同时休假社工人数不得超过派驻单位社工总人数的50%(所派驻单位只有1名社工者除外)。

七、社工离岗(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达10天及以上的,社工机构必须及时安排社工替岗。

八、社工参加市、镇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须凭相关部门正式下发的活动通知向用人单位请假并告知社工机构。社工机构组织社工开展业务培训或相关能力建设活动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其它机构内部活动须利用休息时间进行。

九、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东社工办[2011]1号 关于社工休假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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