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大社工系苏景辉教授 一.) U w. r! h) s4 R
何谓志工 志工全称为志愿服务工作者。依据志愿服务法第三条的定义,志愿服务系指民众出于自由意志,非基于个人义务或法律责任,秉诚心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务效能及增进社会公益所为之各项辅助性服务。 由上列定义,可归纳出志愿服务工作有四项特性: 1.出于自由意志,不是被强迫而来从事志工的。 2.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不是为赚钱而来担任志工的。 3.服务范围限于公共事务及社会公益事项,即招募任用志工的单位限于政府部门、机构及非营利组织。 4.辅助性服务,即志工不从事机构的主要业务,只从事协助性的工作。 ! x# D" s6 n- e) |" `/ r
二.
0 B9 c2 _7 P0 _! X' K& z何谓伦理守则 伦理系指人与人互动相处的道理,伦理的目的或功能,即是在规范人与人彼此之间的行为。例如传统中国有所谓的五伦,系在规范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人际间相处的道理。现代台湾又有人提倡第六伦,讲求群己关系。 伦理守则则是现代社会某些专门专业,例如医师、律师、社工师、记者…等自订的一些行为准则,规范该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或不该的作为。这些伦理守则的范定范围包括了1.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2.从业者彼此之间,3.从业者与机构之间。 三.
. N% k7 R: J' }. m- W何谓志工伦理守则 (一)志工为何需要有伦理守则 4 D( q3 K+ U6 y
志工在从事服务的过程中会与受服务对象、同僚、机构人员等互动,故必须遵行伦理守则。特别是因着志工具有自由意志及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特性,易于疏忽某些言行,故应有伦理守则并遵行之。 (二)志工伦理守则的内容 依据内政部在2001年所订的志工伦理守则共有12项,陈列如下。 1./ f, t: Y) L2 p
我愿诚心奉献,持之以恒,不无疾而终。 2.
# n. D$ l9 W# R1 ^5 Y我愿付出所余,助人不足,不贪求名利。 3.: Y5 i, V" O$ ]8 J
我愿专心服务,实事求是,不享受特权。 4.
! l6 P! I' A4 ^2 N我愿客观超然,坚守立场,不感情用事。 5.
7 a) d5 S4 {8 u: l我愿耐心建言,尊重意见,不越俎代庖。 6.
9 h' q( A" C; W' ?- c我愿学习成长,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7.. |" I( i! `( ?' A
我愿忠心职守,认真负责,不敷衍应付。 8.
$ X2 n% w1 i$ E" m) S我愿配合志愿服务运用单位,遵守规则,不喧宾夺主。 9.; y+ ^# E7 R% |
我愿热心待人,调和关系,不惹事生非。 10.我愿肯定自我,实现理想,不好高骛远。 11.我愿尊重他人,维护隐私,不轻诺失信。 12.我愿珍惜资源,拒谋私,利不牵涉政治、宗教、商业行为。 : K9 Z8 l5 Q/ x, ^1 f% {+ ~
四、志工认为的志工伦理关系 笔者在一些研习会上让志工朋友们讨论他们认为的志工伦理,列出如下提供参考。 (一)志工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 1.应该 爱心、耐心、一视同仁、包容心。 花心思、认真倾听。 关怀、耐心。 持之以恒、客观教导。 维护隐私。 彼此尊重。 诚信。 保密。 同理心。 无私奉献。 专业态度。 了解、倾听他们的需求。 建立正确的价值观。 行为表率。 肢体接触(拥抱)。 独立个体(隐私)。 3 S- R% D4 D- u
2.不应该 不能因个人情绪而影响服务对象。 不要揭发隐私。 不应强迫他人捐钱。 不能以机构之名行个人之利。 不能强迫做不愿意之事。 不能偏心。 不能有成见。 谋取利益。 言语暴力。 过度肢体语言。 带入自己的情绪。 要求过高。 鄙视。 感情用事。 敷衍。 负面消极。 志工角色不可模糊。 不可以人情图利。 轻视他们。 不过度介入他人家庭。 情绪化。 推销。 做比较。 说闲话。 给予过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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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工与志工之间的伦理关系 1.应该 互相尊重、协助、和平共处。 互相学习。 经验交流。 分工合作。 教学相长。 信赖。 关心、体谅。 , s' C( M- i1 i" T
互相帮忙打气。 互相提醒。 倾听。 2.不应该 不可打压菜鸟。 不该组小团体。 竞争行为。 商业行为。 暴力相向。 组织小团体。 八卦。 抱怨。 争名夺利。 产生嫌隙。 不相互比较批评。 不以人情图利。 不在被辅导者面前批评其它志工。 勾心斗角。 冷嘲热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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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与机构之间的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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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 配合机构尽力服务。 不贪求名利。 珍惜机构资源。 全心投入配合。 具有责任感。 真心相待。 信任、向心力。 尊重信赖。 肯定支持。 有共识。 诚信。 爱心。 志工立场超然。 持之以恒。 听从建言。 谏言。 保密。 2.不应该 不可随意缺席(迟到、早退)。 不可强迫信教。 不应该没有计划的服务。 敛财工具。 敷衍了事。 不合理要求。 不履行承诺。 享有特权。 求取报酬。 展现疲态。 不以机构名义图利、招摇撞骗。 置之不理。 态度马虎。 占公产为己有。 破坏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