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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社会建设的狂飙时代,政府释放“培力社会”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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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08-15 08:40   南方都市报  / C3 @2 c$ f. s

) u3 d6 s# t" U" e& d: f◎朱健刚,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教授、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6 r  S: S- f0 D8 S+ g# @% X

  Y+ k0 n' f3 c) s9 z《决定》最核心的一点突破是:社会建设这一国家方略,从过去被解读为“政府办社会”“政府管社会”的思路正转化为“政府支持社会”、“政府培力社会”的新思路。这一思路如果能够最终成为广东的官民共识,那么广东的社会管理创新将呈现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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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建设有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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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d9 z5 b  A& y) R在一个以“中央治官、地方治民”为典型特征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如何应对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正成为考验地方治理能力的试金石。正当某些地方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治理困局之时,7月15日闭幕的广东省十届九次全会通过了《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宛如平地一声惊雷,向人们展示了社会治理更加开放、民主的方向,引发人们的政治想象力。虽然还没读到文件的正式文本,但就笔者所了解的出台过程以及媒体所透露的信息来看,广东在这方面即将有重大突破。7 a- J2 o) }) }$ S+ l

! K- j. n/ s2 ]) u《决定》最核心的一点突破是:社会建设这一国家方略,从过去被解读为“政府办社会”“政府管社会”的思路正转化为“政府支持社会”、“政府培力社会”的新思路。这一思路如果能够最终成为广东的官民共识,那么,广东的社会管理创新将呈现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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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概念来自于人们对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反思。为了避免人们只是依赖国际资本的控制,而不能真正从发展中获益的情况,政府及N G O等发展机构力图让社区人民成为发展的主体,并通过能力建设等方式,使得弱势群体自己有能力、有权利来选择和决定自己的发展道路。这一过程被称为培力过程。在《决定》中,在三个关键的议题上,政府都释放出这种“培力社会”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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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 w  X( a+ \' b+ a释放“培力社会”的善意' m8 r( F/ K% v3 P. s& 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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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明确了社会组织才是社会建设的主体,并强调要着力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这种主体性的设定是政府对以往社会建设的自我反省,同时也唤醒社会组织对自身社会定位的重新思考。《决定》中强调政府的作用是本着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制度安排来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其超前性在于,社会建设要在省一级层面,协调各个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培育和扶持、落实优惠政策,而不再局限于民政系统内部。虽然《决定》提出的“到十二五期末,每1万人拥有5个社会组织”这样的指标思路还有待商榷,但这一主体性设定会给社会组织的发展打上一针鸡血,未来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浮出水面,获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 ]$ }6 ]9 A! ?

* ~- _/ ]: Y/ t/ H7 W0 w" O+ D! |9 d政府开始让渡社会建设权力,扩展社会自治空间。《决定》展示广东省委省政府改革信心,能下放的社会建设权力一律下放,政府不再管理具体的社会管理事务,而是通过监督社会组织来实施。政府的主要职能由直接管理具体社会事务转为鼓励基层自治,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培养和培训社工和志愿者。政府这种社会建设权力的主动让渡,核心方向就是推动社会自我建设,让社会拥有更多的自治空间。就培力而言,赋予更多的权力是使社会组织真正能够具有主体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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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0 V( u  i$ \9 z8 t难能可贵的是,在最为敏感的劳资关系的处理中,《决定》仍然坚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的方向,鼓励畅通外来务工人员表达诉求和参政议政的渠道。肯定了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的作用,甚至强调适当吸收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强调基层单位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管理。这事实上正在以实际的措施,改变外来务工人员“二等公民”地位。6 E* H3 m( Z$ m7 t

/ g/ v: L1 n4 k/ \! X1 F7 l( K官民共识的社会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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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0 A% {  b' I: C( f  H《决定》如此强调政府要培力社会,其意在通过社会建设来化解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尤其是最近类似广东潮安古巷镇群体等事件,让地方政府深刻反思。也说明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社会建设并非矛盾或者毫不相关。只有建设好社会这块短板,社会才能稳定,经济也才能可持续发展。一味地依靠治安队或者警察,不但不能解决矛盾,甚至还会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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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决定》的出台过程中不但征询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而且也大量征求了民意,包括网络民意的看法。这种政策过程中的官民互动,使得政策呈现难得的官民共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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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文件精神展示着某种官民共识,使得《决定》虽有很多商榷和修改的地方,但是,广东“社会建设”创新思路已经展示令人耳目一新的社会改革方向。在当今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社会矛盾凸显的压力下,各个地区的地方治理已经呈现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发展新格局。或许争议哪种模式孰优孰劣还为时尚早,但是“社会建设”无疑使广东极有可能成为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开放排头兵。* C3 K6 t8 C% `! \3 s'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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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C& q8 @) b& Q) o& |4 h) t( H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s7 }) @8 a2 e$ W$ U4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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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广东的“社会建设”这一战略能否落实可行,关键还是在“民”,也就是公民是否积极回应这一政策,积极建立各类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理性、有秩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如果公民不能积极回应,那么社会建设的策略就会落空,人们还是会回到依靠政府唱红打黑的老路,而要能够使得公民积极回应和参与,那么,“社会建设”战略的实施就需要在进一步落实《决定》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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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将《决定》转化为地方性立法,使得文件精神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改革开放要强调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围绕《决定》,让各部门根据《决定》的文件精神,广纳民意,积极准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落实社会建设。例如最近正在酝酿制订的《广东省慈善条例》一直徘徊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围绕着究竟是对慈善组织加强管理还是松绑鼓励,各部门一直争论不休。; G( \6 T( x' l9 K

' C# _& x/ ?3 p* e9 q《决定》出台以后,立法方向就应该非常明确了,新的《慈善条例》应该对慈善组织鼓励促进,条例中应该有更多的大胆的鼓励条款,例如鼓励慈善组织有公募资格和税费优惠等。这类法规和细则应该加快出台,以跟上迅猛的社会建设大潮。1 {$ `( k: `1 Z. j* 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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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民政部宣布对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和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直接申请登记虽然方向正确,但是十年的呼吁产生的政策改变,相对于现在全国的公益组织发展形势仍然缓慢,也难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而广东早在2009年年底,就开始试行这一简化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激发了广东当地很多草根公益组织的注册热情。因此,时不我待,希望更多的相关法规和细则能够尽早及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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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Y- {4 ^# n  T6 K培育公民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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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将提升公民权责意识作为重要的文化建设目标。社会建设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从长远来看,健康良性的社会建设势必要超越政府培力的阶段,而更多依赖于社会自身的公益价值链的自我循环,这就使得社会建设最终要依赖于每一个社会人的参与。但是,如果没有公民的这种权责意识,人们很难参与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也很难积极参与建立和发展社会组织,因此,政府应该给社会更多的宽容,尤其是通过媒体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鼓励更多的普通人走出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只有公民行动起来,社会才能真正建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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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8 B" s" u5 a8 j广州最近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官民共治的典范城市,正是因为广州市民中涌现很多以城市为责任的积极公民,他们建立着类似拜客、南岭会这样的社会组织,使得广州充满活力。不仅广州,在深圳、佛山等珠三角城市从来不缺乏这样的公民土壤,因此,以培育公民为核心的文化建设应该成为广东模式下一步的方向。1 R% m1 x# p8 u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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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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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落实不能仅仅依赖于政府各部门,还要依赖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自身的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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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b* Z3 w1 Z& A/ `6 I长期以来,社会组织一直在自我培力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壮大。而在政府培力的新阶段,由于政策环境的变化,势必让人们对社会组织寄予更高的期待,因此正如同政府一样,社会组织也需要有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最近出现的廖冰兄基金管理委员会出纳贪污事件、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等都给社会组织敲响了警钟,社会组织正在面临新一轮的大浪淘沙阶段,社会组织需要以更高的公信力、执行力和价值观来回应这一社会建设的狂飙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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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L  ~7 d0 }- l8 o9 i9 y* s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真正成为主体,担当起社会建设的责任、不仅关乎社会组织本身,也直接决定着社会建设这一战略的成败。在这一点上,《决定》其实对当下的社会组织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社会组织如果能够乘势而上,加强能力建设,使自己真正有能力和政府、企业、社区一起共同面对社会问题,相互协商、有效参与,以创新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那么这既标志着社会建设的成功,也标志着多元共治局面的形成。: T, Q/ E; I#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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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更广泛的社会来看,培力社会不仅仅在于化解社会矛盾,更是要实现社会治理的多元共治,让中国可以在社会治理中逐步实现普通公民的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和基层自治。这或许是更让我们所期待的,也是我们更能感受到的:一个幸福的广东。! H4 c! u3 M% g1 ?7 P3 P! u)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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