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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入法助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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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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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F  e& }1 g) T9 z9 t  刘武俊9 s& P! A  Z- H+ Y; ?  |9 W$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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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 y. ?# v' b, ~4 z

+ p- o$ d# \3 R* x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月25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以赞成139票,反对7票,弃权11票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可谓字字珠玑,法律界期盼已久的社区矫正终于被载入刑法。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文本中,从法律意义上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的成功经验,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刑罚文明潮流。在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确立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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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社区矫正的通过,解决了令司法界长期头疼的社区矫正法律依据问题,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的重大标志,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为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且对于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希望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加快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完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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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就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 o4 \$ v% h/ I) G3 S9 l

3 V( z* ~; M- X, l) g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做好社区矫正,使确有依法从轻情节的罪犯在社区进行教育矫治,对于罪犯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h# H* Q2 v%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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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只是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内容相当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性和制度性障碍,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健康顺利发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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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建立一支以专职社工和兼职志愿者为主的社区矫正辅助工作队伍,也是是十分必要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广泛参与,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将自愿的帮教活动与强制性的执法活动有机结合,可以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刚柔相济的特点。因此,要多渠道、多层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注重发挥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亲属的作用,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建议政府用出资购买民间社团服务的方式,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如上海就组建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会服务站),由政府出资购买矫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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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言以蔽之,社区矫正被载入刑法意义重大,社区矫正立法还需要继续给力,社区矫正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大有用武之地。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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