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益创投活动入选实施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第一届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入选项目实施机构:
现将《东莞市公益创投活动入选实施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第一届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东莞市民政局代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公益创投活动入选实施项目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创投活动入选实施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切实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莞公益创投活动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入选实施项目的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指导、监测与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用于资助项目实施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其他社会捐助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东莞市公益创投活动并获得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所有入选实施项目。除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特别要求外,所有财务事项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预算是指项目在开展业务活动前对资金支出的用途、数量、总额等进行统计;项目资金的核算是指项目的业务活动结束后对资金支出的实际情况,包括用途、数量、总额等进行统计和结算。
入选实施项目的资金支出需编制预算与核算,并按照业务活动费、管理费、税费和其他费用四类费用进行编报。具体如下:
(一)业务活动费
业务活动费是指为了实现项目活动目标而开展的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项目预算与核算应当在业务活动经费项目下按月和活动单次编制预算与核算,预算与核算的科目主要包括人员劳务成本、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用和项目活动经费等,按实际支出分类别进行详细记录支出明细。
人员劳务成本是指为了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需要聘请的全职工作人员费用和兼职工作人员费用,项目预算与核算应当在业务活动经费项目下按月编制预算与核算。
全职人员费用标准可参照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局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业工资标准编报;没有现行标准的,可参照上一年度市统计局颁布的相关行业在岗员工的平均工资编报。全职人员费用须包括全职人员的薪酬、保险及其他福利。
兼职工作人员支出记录必须列明具体事项,其费用标准不超过150元/天。
志愿者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天50元。
专家费用(含邀请专家或督导进行项目支持、培训、讲课等产生的费用)标准不超过300元/小时。
项目活动经费一般包括场租费、交通费、培训费、项目活动材料
费等。项目活动经费必须实报实销,提供有效票据做为凭证。
(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全职行政管理人员费用、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管理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业务活动费用总支出10%的标准编报。
(三)税费
税费是指为申报项目运营产生的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项目提供服务性收入时所产生的各种税费等。税费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税率提取编报。
(四)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主要是指在开展项目活动时根据活动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等费用。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获选实施项目机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分为年度会计报告和中期会计报告,具体如下:
(一)入选实施项目的实施机构在项目周期结束时应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实施机构同时须邀请第三方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的终期或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编制项目终期经费收支明细表及项目终期经费收支决算表,并随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终期报告一并呈报东莞市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和第三方部门。
(三)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的中期应及时填写项目中期经费收支明细表及项目中期经费收支决算表,并随中期报告一并呈报东莞市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和第三方部门。
第七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须填制会计凭证,设立项目的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至少包括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业务活动明细分类账、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其它费用明细分类账。
(一)总账是指按项目的各明细账分类登记以提供总括会计信息的账簿。
(二)银行日记账是指用来核算银行项目资金账户金额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的账簿。
(三)现金日记账是指用来核算项目资金每天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账簿。
(四)业务活动明细分类账是用来核算项目资金主要在业务活动和项目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账簿。如人员劳务成本、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用、购买材料费、场租费等。
(五)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是用来核算项目资金主要在管理费用方面支出的明细账簿。如办公费、物业管理费等。
(六)其它费用明细分类账是用来核算项目资金主要在固定资产方面支出的明细账簿。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需按时按要求呈报业务活动明细分类账、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其他费用明细分类账。
第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独立管理,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专款专用。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当在当月及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不得积压和跨月。具体账务处理为:
(一)收到项目资金时,在“提供服务收入”科目下设立限定性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账。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提供服务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
(二)项目发生费用时,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设立“×××项目费用”专账,在该专账下设立业务活动费、管理费、税费、其他费用等明细账,在这些明细账中再根据申请的计划和预算以及实际执行内容归集分类,以多栏帐形式进行核算。
会计分录为(例:现金支付全职人员费用):
借:业务活动成本-×××项目费用-业务活动费-人员劳务成本-全职人员费用
贷:现金
第九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均须按要求办理列支手续。具体如下:
(一)原始票据列支
原始票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原始票据的列支应当有经办人、证明或验收人、批准人的签
名等审批手续。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
(二)物品购买列支
物品购买要附明细购物清单。物品购买列支时,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名列支的审批手续。物品要有专人登记管理,对于经常发生或数量金额较大的物品,要办理出入库手续,购入时要填写入库单,领用时要填写领用单。
(三)补贴发放列支
志愿者补贴、工作人员补贴、专家讲师的培训讲课费等的发放要制表造册,并有领取人、经办人和审核人的签名手续。列支时要附活动项目的补贴等费用发放依据,包括专家和教师培训上课考勤登记表、志愿者上门服务记录单和受助人员的回馈记录单、主题活动举办小结记录等。
(四)重要或较大项目列支
举办活动借用场地和购买演出服等重要或较大业务经费支出,事先应签订协议合同。列支要附协议合同。
第十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是项目核算的主体,与项目相关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在机构内统一核算反映。对确需分散到各镇街(点)进行实施的项目,组织不得将项目款直接拨付到各镇街(点),而应采用备用金制度,将各镇街(点)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发票、签收单等原始凭证)集中报送至获入选实施目实施机构,经审核同意后由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列支、核算。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标书和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除下列原因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项目预算。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计划不周或物价波动等原因,致使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调整的,应当事先向东莞公益创投项目办公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并按东莞市公益创投组委会办公室出具的批复意见进行调整。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内容的,视情况责令整改,直至停拨或收回资金。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东莞公益创投项目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经核实后,未履行合同的项目资助费用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严禁擅自向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费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资助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周期结束时,需将项目结余款项退回东莞市公益创投组委会办公室(用于下一届公益创投活动所需)。
第十四条 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参加东莞公益创投活动的资格。
第十五条 以上条例未涉及事项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来源:公益创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