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K. l" D m+ O7 E2 k根据上述三个对于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不同视角的定义,结合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内地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中,存在三类人员:第一类是社会工作人员,第二类是社会工作师(者),第三类是社会工作人才。凡是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都可以被称为社会工作人员。而其中接受了专业培训、取得了职业资格并在指定机构登记注册的部分人员,则成为专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师(者),他们是社会工作人员中的社会工作者。而在社会工作人员中,能创造性地进行社会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则是社会工作人才。他们可能是社会工作师(者),也可能不是,但他们都是从事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中的精英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