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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工]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谈 子女管養及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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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子女管養及探視權:

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

意見


前言

法律改革委員於2005年提出<<子女管養及探視權報告書>>後,本會一直關注其落實進展。就政府最近提出的<<子女管養及探視權: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經過社工專業界內的討論,本會現提出下列關注。

立法與教育

本會贊成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理念、方向及有關法例;因為此模式是以孩子的福祉為中心,亦強調父母的責任多於父母的權利。同時,「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清楚界定了父母須一同為子女作決定的事項,以及父母須通知有關子女的事項,較現時的模式,給予離異父母更清晰的指示。

然而,基於過去的實踐經驗,不少父母及專業人士都擔心「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推行後將帶來不少的爭議,特別是當夫婦二人仍然滿懷怨憤及缺乏互信時,其年幼子女往往成為「犧牲者」或「爭鬥的武器」。因此,我們建議為避免發生上述情況,政府於決定立法之同時,須在社區教育及服務方面作出以下的安排:

(一) 交付贍養費

現時不少離異家庭未能按時收取協訂的贍養費,生活面對巨大壓力。因此,政府須積極建立更有效的機制和法例;否則,離異夫婦常為贍養費問題衝突而難以建立互信,因而會影響父母齊心執行共同父母責任。

(二) 離婚輔導及離異家庭服務中心

1)不少面臨離婚人士一直以來,飽受情緒波動與衝擊。他們需得到適時的專業個案及小組輔導,從而面對和適應離異。

   2) 設立家事調解服務。在「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下,讓離異雙方在離婚前後更仔細商談如何合作,例如子女與父母相處的時間,子女的教育安排等;為避免更多的訴訟,政府必須設立足夠的家事調解服務,促使處於緊張或惡劣關係的離異雙方重建溝通,及實踐共同父母責任。
      3)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透過法律諮詢服務,協助巿民更清楚有關離婚事宜及訴訟的法例及安排。
   4) 設立探視服務:在虐待配偶個案中,直接見面會構成危險;若父母仍處於激烈情緒及敵對關係,在探視子女的接送時間,容易在子女面前引發衝突,故極須設立探視中心,在完善的監督下提供適合環境給親子相聚。
5)  提供離異家庭輔導服務。透過個案及小組輔導,來提升離異人士及其子女的適應力;同時設立施虐者輔導、親職協調及社區教育等服務。

(三) 處理家暴危機的家庭

   有關當局須考慮法例宜否一刀切地適用於所有家庭,例如有家暴危機個案是否適合使用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家暴受害人普遍擔心「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將她們帶回危機之中;因此,當局須提出辨識危機個案的機制,當發現有暴力記錄的家庭時,可予以豁免。另一方面,也要設立防止濫用訴訟程序的制度,以及制定相關的保護和協調措施。

(四) 兒童維權

兒童的權利及聲音並沒有得到正規的關注。要加强這方面的工作,必須訂立方案及規格,以保障兒童的福利及權利。我們亦建議設立「兒童專家」制度,由法庭安排「兒童專家」,協助當事兒童於管養及探視的訴訟過程中表達意願,和參與其福利計劃之制訂。

(五) 調查及研究

現時有關離婚家庭的實況及兒童的資料並沒有系統地整理。本港須成立中央資料庫,從司法程序中統籌所有個案的資料,作出整理及研究,以理解離婚家庭的現況及評估其趨勢;並針對離婚家庭與兒童的監管狀況作出研究,以調較及策劃適合保障兒童的服務。此外,當局可參考澳洲的經驗,在實施改革後進行跟進政策研究,以檢視改革成效。

總結

整體來說,本會贊成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然而,我們認為應同時建立辨識危機個案的機制,讓有暴力記錄或危機的家庭獲得豁免。我們也認為,要有效地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須透過相關條例和機制的訂定,以確保贍養費之交付;而適當的教育、輔導等支援和配套服務均同屬重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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