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中国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保护令”送到了被保护人王贵芬手中,根据法院的这份民事裁定,她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丈夫刘刚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民主与法制时报》9月7日)。 : u) d8 w+ V: A. E+ ~" Q
- r( Z4 N0 v+ J7 T" l( L
以往只能在英美影视剧中见到的“保护令”于内地显现,确 实吸引了不少眼球。“标志性意义”、“破冰之举”等溢美之词已接踵而至。而我却没有这样的乐观,倒是油然生出一个大大的问号:“反家庭暴力保护令”会不会成为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白条”,谁又来保护这张“保护令”? / `, \- F# X1 ?* U3 M" |& g
7 h+ c* k; z: c2 D: z
且看看由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所作出的这份裁定,其中倒是明确写着,“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此裁定真是让人大开眼界。依逻辑推断,莫非没有此“保护令”,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就不被“禁止”?而“保护令”的时效只有3个月,这是否意味着在此期限之后刘刚就可以殴打、威胁王贵芬,而后者也不再受保护? " X p$ {- a! G2 B9 C
1 N- s* |' K5 `& L 上述推断显然不能成立。有没有这张“保护令”,家庭暴力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很多人抱怨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不健全,但事实上,不论是殴打,还是虐待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不仅刑法上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实践中更常见的那些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程序的殴打或轻微虐待,也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到处理的依据。不穷尽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一遇实际问题就想到专门立法,是典型的“立法依赖症”患者。 2 C/ {2 M8 }6 r5 f* E * i) f' z# T" I 那么“保护令”为何在国外运行良好,且为我国司法界所乐于引进呢?其实问题就在于,我们要借鉴的究竟是“保护令”的名头,还是其介入家庭暴力的内容。若只有“保护令”之壳而无“保护令”之实,又如何能够保护受害人? . j. ~& o, l" O. w8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