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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谁来保护“反家庭暴力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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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6日,中国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保护令”送到了被保护人王贵芬手中,根据法院的这份民事裁定,她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丈夫刘刚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民主与法制时报》9月7日)。 % Y' D2 f4 L+ N9 N! a

$ k& |5 I1 T7 `9 W6 D4 w  以往只能在英美影视剧中见到的“保护令”于内地显现,确 实吸引了不少眼球。“标志性意义”、“破冰之举”等溢美之词已接踵而至。而我却没有这样的乐观,倒是油然生出一个大大的问号:“反家庭暴力保护令”会不会成为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白条”,谁又来保护这张“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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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  V8 E" X. @  且看看由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所作出的这份裁定,其中倒是明确写着,“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此裁定真是让人大开眼界。依逻辑推断,莫非没有此“保护令”,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就不被“禁止”?而“保护令”的时效只有3个月,这是否意味着在此期限之后刘刚就可以殴打、威胁王贵芬,而后者也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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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推断显然不能成立。有没有这张“保护令”,家庭暴力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很多人抱怨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不健全,但事实上,不论是殴打,还是虐待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不仅刑法上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实践中更常见的那些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程序的殴打或轻微虐待,也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到处理的依据。不穷尽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一遇实际问题就想到专门立法,是典型的“立法依赖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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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保护令”为何在国外运行良好,且为我国司法界所乐于引进呢?其实问题就在于,我们要借鉴的究竟是“保护令”的名头,还是其介入家庭暴力的内容。若只有“保护令”之壳而无“保护令”之实,又如何能够保护受害人?   H' ~* e7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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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美国为例,类似的“民事保护令”申请极为简单,其内容也五花八门。但“保护令”的内容并不包括现行法律已经禁止的行为,而是申请人认为限制其配偶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是保护其安全的必需。常见的“保护令”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又或是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若丈夫一旦违反“保护令”,妻子可以当即报警求助,警察不仅有查证后逮捕丈夫的权力,甚至警局还可以据此以“藐视法庭罪”起诉丈夫。 6 @: N. @$ \" R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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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我们应能看出,“反家庭暴力保护令”若要真正起到作用,需具备一些基础条件和配套制度。比如家庭成员的个体独立性。在我国的多数家庭中,夫妻双方往往在生活上存在某种依附关系,由法院颁布禁令来强行隔离丈夫与妻子,可操作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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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t6 G4 n( c  “保护令”的核心实则在于将存在于家庭内部的纠纷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进而通过国家的介入来达到惩戒施暴者的目的。一旦被禁止者违反“保护令”,家庭暴力案件也将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国家公诉案件。而我们在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上,目前还没有任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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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c7 r# @& t# O1 h9 ^+ g  一个欠缺制度保障的“反家庭暴力保护令”虽然拿下了“第一”的名头,但很大程度上只有宣示意义。“保护令”制度的完善,还得从保护“保护令”出发,以免陷入“执行难”困局而沦为法治的笑柄。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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