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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 北京:贯彻全面优先特殊保护政策(司法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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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贯彻全面优先特殊保护政策2012年06月10日 09:17# ]  D7 H6 M) k4 V% i) N5 N
来源:检察日报 * U3 x7 q5 ]5 K$ y2 K7 r) 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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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 Q0 l; o8 H, _7 E北京市检察机关结合首都区域特点和发展实际,认真贯彻“全面、优先、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模式:  f0 \/ T+ c6 t$ l1 g; t3 D- }
一是实行以司法社工为调查主体的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北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配套工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资金缺乏、人员专业素质较弱等多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为此进行了创造性地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以司法社工为调查主体,不同范围、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的社会调查模式。如在调查主体方面,一些基层院委托大学的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经实践检验,司法社工以其科学、严谨、专业的方法开展社会调查,积极参与后续帮教工作,普遍得到了业界好评和当事人的肯定。在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上,除了为法院量刑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提供参考外,海淀、东城、昌平区院还积极尝试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社会调查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再犯可能性等。- Y; X8 H# |+ f. i! q' I+ L
二是注重实效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保证涉案未成年人都能有效获得法律援助,针对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操作方面遇到的问题,各基层院主动开展了一系列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的有益探索:一是在发告权书或讯问时充分告知未成年人有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二是与同级司法局协调,形成工作对接机制;三是主动为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在捕、诉环节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如丰台区院与区司法局在2008年签署了《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对法律援助的申请、承办、听取法律援助律师意见等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体现。; X& j0 @3 }% h2 X6 {% I: h8 E
三是以驻区单位为依托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西城区院2004年开始着手探索诉中考察机制,对有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积极联系司法社工跟踪帮教,联系学校接纳失足未成年人复学,联系热心公益的企业对拟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予以接收,并开展考察、帮教等活动。自2004年至今共对17件案件中的4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诉中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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