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1807|回复: 1

[新闻媒体] 社会组织“孵化期”最高三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26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东莞清流 于 2012-6-26 11:11 编辑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社会组织“孵化期”最高三年  
2012-06-24    来源东莞日报
日前,我市出台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记者获悉,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最高3年,“孵化期”内,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将提供办公场地、聘请社工及专家指导以及资助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等多种服务。
    聘请专家团队专业指导
    《办法》规定,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将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地、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等方式,为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服务所需费用均从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
    同时,孵化基地还将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包括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为入驻组织提供贴身的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出现诚信危机不予申请
    《办法》介绍,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对于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须是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或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对于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则须是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同时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也可申请入驻。
    《办法》同时规定,有7种情形的已登记社会组织将不予受理入驻申请,包括申请前三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
    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办法》规定,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入驻申请,每年6月30日后提交的入驻申请视同下一年度提交。
    据介绍,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办法》要求,已入驻的社会组织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同时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至于社会组织的“孵化”时长,《办法》明确,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




秩序和机制是确保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关键
http://www.qingl.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797&fromuid=7797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qingl.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794&fromuid=7797


原文链接:http://cncasw.blog.163.com/blog/static/16913796820125249555351/


该贴已经同步到 东莞清流的微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soso_e18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12-27 19:08 , Processed in 0.050917 second(s), 9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