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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 广东严限机关员工在社会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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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东莞清流 于 2012-7-2 09:16 编辑

广东严限机关员工在社会组织兼职
2012年07月02日 05:44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李强 记者许晓蕾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委、省政府日前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年7月1日起,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表示,随着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我省将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
      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
      为全面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方案》从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行业诚信、加强队伍建设、明确服务重点、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社会组织登记不用再找主管单位当“婆家”,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据了解,目前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行政许可的,将继续实行前置审批,如民办社科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
       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介绍,随着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我省将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社会组织落实“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进程将明显加快。
       据了解,《方案》提出培育发展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降低登记条件,给予资金扶持,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打破异地商会的登记限制,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方案》还提出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将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增加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要注意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广泛征询民意。
允许“一业多会”
       《方案》提出引入行业协会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等。
         刘洪表示,此次改革,广东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按大行业、中行业、小行业设立行业协会;也可按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现有行业协会管理不规范、公信力不高、发挥作用较差的,也可以再设立新的行业协会。以此激发行业协会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吸引会员,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或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方案》还明确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逐步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级别化。
       刘洪说,此举打破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字号限制。突破名称资源不足的局限性,鼓励和满足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今后申请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可以使用“爱心”、“乐善”等字号。
       ■严监管———全面建立三级社会组织党工委和群团工委
       在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措施将更加严格。据介绍,《方案》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稳步推进。全面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社会组织党工委和群团工委。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强化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枢纽型功能,团结、联系、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广东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刘润华表示,为了确保广东省社会组织改革保持正确的方向,广东省将加大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推进力度。首先是明确各单位的职责,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应承担与登记相关的责任,业务指导单位应承担与开展相关业务有关的责任,公安、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的监管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组织党工委要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工委、枢纽型社会组织党总支(党委)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三级管理体制。




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http://www.qingl.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882&fromuid=7797


原文链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07/02/15704226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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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啦!{:soso_e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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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总会慢慢完善的,时间问题。。。{: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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