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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协新闻] 关于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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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13
来源: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
东社协〔2012〕26号
关于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收取
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会员:
为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东莞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2年度会费收取工作,望广大会员及会员单位(名单见附件)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尽快缴交会费,支持协会工作。现就会费收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时间
即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
二、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100元/年;理事:300元/年;副会长:500元/年。
(二)单位会员:1000元/年;理事单位:1500元/年;副会长单位:2000元/年。
三、会费收取方式
(一)缴纳会费
以社工机构为单位,统一收取机构会员(见附件)会费。
   (二)银行转帐
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会费汇至社协银行账户。(请注明汇款单位名称和汇款人姓名,汇款用途:会费)
账户名称: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
账    号:7699 0306 4610 333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南城支行
四、会员证的发放
会员到社协办公室领取会员证及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或由社协统一发放会员证及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至各社工机构,届时由机构转发给相关会员。
五、注意事项
(一)会员因调岗、离岗等原因而致会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写并提交《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个人会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二)各社工机构须半年做一份会员情况统计表,及时对会员离职或调岗等情况进行统计,报市社工协会。
(三)相关资料请于缴交会费时一并交至社协办公室。(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10楼1006室,邮编:523012)。
    附件: 1、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团体会员名单
        2、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个人会员名单      
           3、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会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4、章程
(联系人:陈钰瑜,电话/传真:23071618)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1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团体会员名单
东莞市儿童福利院
东莞市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社区服务站
东莞市星扬社会工作服务社
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东莞市乐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附件3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会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电    话
邮    箱
变更事由
变更内容
个人签名
备    注
填表说明:
1、若协会会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填写本表。
2、“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3、“变更内容”一栏填写会员变更信息,注明由“****”变更为“****”。
附件4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英文名称为DONGGU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 英文缩写为DGASW。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东莞市范围内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和相关单位、个人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秉持“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的社会工作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搭建社工集合平台、宣传推广社工知识、建立社工支持网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沟通政府和民间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力协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市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评价网络,推动我市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东莞、文明东莞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倡导优质服务理念,协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为各镇(街道)社会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维护行业利益,积极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汇集一线社工需求,总结行业情况,积极反映、倡导推动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提案。
(四)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本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六)开展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后续培训、督导人才专业培训;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工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七)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行业地位。
(八)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组织行业评比活动,树立行业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社工行业整体发展。      
(九)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及相关单位社工相关课题研究,总结分析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途径。
(十)组织行业交流,开展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实务水平。
(十一)组织开展各类社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工业内交流。      
(十二)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为东莞市范围内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个人和其他关心、支持社会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为东莞市范围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负责制作、颁发
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制定协会的管理制度,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的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获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会员如果一年内经催促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十四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申请入协会和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单位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政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决议协会的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当的决定;
(八)制定以及修改协会章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制订协会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议决定后,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五)组织秘书长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如下:
个人类
单位类
个人会员
100元/年
单位会员
1000元/年
个人理事
300元/年
理事单位
1500元/年
个人副会长
5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2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书面须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帐目。
第三十五条  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捐助人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询问,协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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