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阅读 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享有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民非自身纳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个人两类主体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这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民非克服资金和资源短缺问题起到了关键作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税收问题却实实在在地成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绊脚石,阻碍了民办非企业的运作与发展。举例来说,某些民非的经济收益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而按照现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并不在免税的范围内。类似的问题,在民办非企业当中普遍存在着,数量众多的社会服务组织没有取得免税资格,甚至连组织收到的捐赠款都要被纳税。 放眼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二战以后涌现出了数量众多、种类多样的公益服务机构,其快速发展不仅是社会需求推动的结果,更与政府的扶持密切相关。政府为公益机构提供的最有力的支持便是税收豁免政策。例如美国税法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征的概括、类型的列举、免税的适用规则等作了明确、详细且极富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满足条件的慈善组织和捐赠者都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这为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成长与壮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综上所述,税收豁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制约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于此同时,如果相关政策能够有所改进和突破,社会组织的发展必将会向前迈进一大步。 免税的春天 2012年11月初,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新方向。11月底,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的政策措施便开始出台,财政部更是要从防艾组织上“突破”免税政策。在寒流频频袭击京城的这个冬天,我们似乎隐约感受到了春天的气息。 相关新闻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研用品可免进口税 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http://www.charity.gov.cn/fsm/sites/newmain/preview1.jsp?ColumnID=362&TID=20121127095756521432178 相关新闻2:李克强称对社会组织免税可先从防艾组织突破 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天津会见了13名防治艾滋病民间组织负责人及艾滋病患者。李克强反复强调:“在防治艾滋病领域,社会组织的作用特殊、不可替代;而在很多其他领域,也同样需要发挥好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作用。” 在了解到防艾“民间组织”、“草根组织”等非盈利组织需要交纳营业税等税款时,李克强当场提议:财政部对民办非营利非企业组织实行免税政策,探索可以首先从防艾组织上“突破”。“这不仅关系到‘防艾’工作,也关系到我们怎样利用社会力量办好社会的事情,做好社会体制改革。” http://www.charity.gov.cn/fsm/sites/newmain/preview1.jsp?ColumnID=362&TID=201211290933035763429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