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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偷窥判强奸罪,习水案却是按‘嫖宿幼女’天理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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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员强奸变嫖宿,百姓偷窥变强奸, X- b; x& ~) f  l* [
                                ----黑白颠倒,失民心,"法"将无人在信6 }4 X. _* @. u" k! f0 E; H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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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成都男子李某,夜里趁邻居刘某丈夫不在家,翻墙进入其院中。当他准备进入客厅时,发现刘正在看电视,于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树“窥视”,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随后逃回家中。次日,李某被民警带走,交代说:“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华西都市报》4月14日)4 N+ v2 g. T5 f

3 B: B1 J0 Z- A2 Q) S9 r这则新闻在网上变成了“偷窥被判强奸罪”的论战——确切地说,是网友们一致将砖头扔向法院,质疑判决的公正性,谓之“思想犯罪”。“法官,这是你的不对了,他想强奸,只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这是一则模仿电影《大话西游》的典型网友质疑。遗憾的是,这个辩解不能成立,任何刑法知识合格的法官都会认定构成强奸罪(虽然不是既遂)。8 }, m( H, P& _5 I/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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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根本不是在“构思”,也不是“思想犯罪”,而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的相关准备,夜里他翻进了院子,看到刘某醒着才没进屋,这已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思想犯罪”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你家后院半夜躲个人,还自称是来抢劫、强奸什么的,你也不会认为那是“思想犯罪”,等他真动了手,你才报警吧?!上世纪90年代的黑龙江吴海波案中,吴半夜执棍躲在他人院中,被抓,供述是“准备”抢劫,最高法编写的案例评析里认定:此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而不是未遂,依刑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所以法院对李某的强奸罪判决也是基本正确的。( D8 _9 g0 U# P" s+ r( y3 B"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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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主观上,李某自己供述有“强奸”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他已经实施了强奸犯罪的相关准备,夜里潜进他人家中,爬树“偷窥”等待机会,其犯意绝不止于“偷窥”,而是要实施强奸行为。至于“强奸只是一个构思”——如果李某每天在床上“构思”,是永远不会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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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T! @; c& Y  s& w但是这个判决违背了不少人的“正义直觉”,特别是还有最近的贵州“嫖宿幼女”案,“官员强奸变嫖宿,百姓偷窥变强奸”,又生出种种联想——但法律判决的基石应该是法律和法理演绎,而不是民意。0 _! y; u8 r3 F% g# l' l6 l$ p

! i% V* I" l2 U, X7 ]3 h每一个人都有言论的自由,但自由不代表正确,特别是在那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法学,特别是刑法理论,积累了人类几千年的文明成果,其严谨的逻辑、缜密的思考,不是普通人的“正义直觉”可以取代的。法律视角当然不同于普通人观点的累加,甚至和普通人“直觉”相反。比如许霆案中,有网友断言,如果法院判决跟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反,那就是错的。这就是“法治民粹主义”的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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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l. z! Z& ^' a人民有权制订和修改刑法,但人民无权任意修改法理和逻辑。古往今来的法治国家,莫不是由专业的法学家来执掌司法,按既有法律和法理判断,这才能保证法治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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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
; ?& C9 R( i: C  a) a王琳:“偷窥变强奸”中的人权保障+ f- `0 \4 @5 R- w0 M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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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D; M3 W% e; h5 E4 L《华西都市报》日前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已久,一日,趁刘某丈夫不在,李某酒后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不料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一阵突如其来的雷雨闪电让刘某察觉到了李某的行踪。李某因而被捕。出人意料的是,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2 {; j( L+ v/ j4 g( G4 z1 h, m此案一出,网上像炸开了锅。网民们围绕“强奸”、“强奸未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罪名争辩不休。有几家门户网站还摆开了PK台,供支持“强奸罪名成立”和支持“强奸罪名不成立”的网友分别引经论据,以理服人。知名的“猫眼看人”论坛里,则有网民联系“习水性侵犯案”,质问为何“集体下手叫嫖宿,树上偷窥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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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 e# J, p5 _! |. N老实说,我很为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担忧,因为从新闻事实上看,没有太多可兹证明被告强奸罪名成立的有力证据。爬树窥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客观表现,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被告就是处于“强奸预备”阶段。能够证实被告强奸罪名的关键证据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而口供本是所有法定证据中最不稳定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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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说,李某面对民警,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李某还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如果李某的这番坦白确系主动说出,且未受到来自警方的任何非法压力(比如刑讯逼供),那么我要说,李某确实构成“强奸罪”,虽然是“强奸中止”。从法院“判一缓一”的刑罚选择来看,也算不上过重。应当说,还是基本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U8 a3 v+ ?: u: p+ P

1 _' Q( D7 z7 k, q! x: o+ I* z这一断言并不是要指责网民的质疑无理。在我看来,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罪名之争,而在于李某为何会说出那些明显对其不利的口供。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李某确实不懂法,不知道声称自己“想强奸”的法律后果;二是李某懂法,但他追求的就是入狱(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有老人故意抢劫以求“牢有所养”),因而他故意说出对其不利的口供。如果是后者,我们无话可说。如果是前者,实则大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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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T& B: ^% l- j6 j- s( G+ N; G如我们所知,“口供至上”的时代早已过去。本案中,只要李某改口称自己爬上树只是想偷窥而无意强奸,那么,仅仅根据“爬树”、“偷窥”和“暗恋”这些客观行为是无法以“强奸罪”对李某定罪量刑的。多数网民想要追求李某无罪的结果,其实很容易做到——只要李某不再坚持他就是“想强奸”。此案之所以引发争论,正是源于被告的反常供词,而不在网友提出的种种法律疑问。; }) H- a2 |6 e* c' b/ ]9 Y( s

; R. G7 C" N' D! f4 D* j从制度上考察,防止“偷窥变强奸”其实只需将律师辩护完整地提前到侦查阶段。让警方在拘捕嫌犯之前,必须对嫌疑人说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可能作为不利于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没有钱,政府会为你免费请一位”。而嫌疑人在接受讯问之前,也能够依据法律潇洒地说出,“在我的律师没来之前,我什么也不会说。”假如这起奇怪的“偷窥变强奸”案,在嫌疑人坦白之前就有律师提供专业建议,今天的网络喧嚣也多半不可能发生了。1 Z7 x9 A' [4 P7 ^5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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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也是公民的重要人权。政府要提升和改善国民的人权状况,切不可忽略此处。( G8 O8 Z& O: I# q/ J4 S) W$ ^
参考:. y: _1 ]7 V* [
律师:关键是承认有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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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_+ ~+ `7 j) |7 t5 a5 ]1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海认为,因为李某承认了强奸意图,那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观故意,他爬上刘某家的树,就已经在实施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其考虑外界干扰自己主观终止了犯罪,才属于犯罪终止;如果是因为外界因素干扰使其没有实施本来想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该判犯罪未遂。从本案来看,李某由于天气突变以及被其要实施犯罪的对象察觉的情况下,中止犯罪行为,既符合犯罪中止也符合犯罪未遂,那么法院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判处强奸中止。
; y4 q% A# O' \, b7 `4 n% b1 X" }' D  就网友疑惑的另一个问题,即是不是偷窥女邻居并且有强奸对方的想法就要被判强奸,刘律师进一步做了解释,他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李某当庭供认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承认了强奸想法,并且爬树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奸,这就表明其已经在实施犯罪。如果刘某并未承认自己的强奸意图,仅仅说为了偷窥,那么法院在对其进行强奸罪判决的时候必须找到其他物证来证明嫌疑人有实施强奸罪的主观意图,比如嫌疑人携带了避孕套、绳索等作案工具,否则无法证明其犯罪事实。(纪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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