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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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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义工领袖培育 于 2014-11-14 15:28 编辑 ' }, ?) V/ K% D.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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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6日由广州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在近五个月后予以公布。11月4日,该《管理办法》被发布于广州市政府官网,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具有邮政通信可达地址;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适用于《管理办法》。
    来自广州市民政局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广州市共有社会组织6481个,其中社会团体286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610个,非公募基金会10个。
    登记放开但冠名更加严格
    《管理办法》贯彻了登记放开等原则,进一步降低了成立门槛,但在冠名等方面则提出了严格的限制。
    《管理办法》规定,除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之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在命名的原则方面,《管理办法》特别强调,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社会组织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名称出现上述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登记。
    现职公务员不得兼职社会组织
    政社分开是最近几年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热词,《管理办法》中的多个条文均贯彻了这一原则。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广州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
    捐赠、资助信息15日内公布
    在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的规定十分细致。
    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在社会公开方面,《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与这一规定相对应,广州市从今年6月就已经开始定期对慈善组织募捐透明度进行评价。9月份,广州市民政局与市慈监委第二次联合发布慈善组织募捐透明度评价结果显示,在112家参评组织中获得满分105分的达到22家,有10家组织未过百分,最低分为97分。这一评价结果发布于广州慈善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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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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