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会工作注册局注册
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初稿
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五零五章)第十条,“为了就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操守(包括关于该操守的道德适宜)提供实务指引”,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批准及发布此工作守则。
制定工作守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人士、为加强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的信任与信心,制定工作守则实属必要。 这份文件是注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日常操守的指引。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十一条,当社工被指控其操守违反本文件内所列明的专业标准时,本局将以此守则为判决之依据。这份文件列明社工与其服务对象、所属机构、专业及社会建立专业关系时的道德行为标准,其应用范围包括社工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 社工协力推行这些守则,并遵从依据这些守则做出之所有纪律判决。社工应采取足够的措施或行动去预防、劝阻、纠正或揭发有违反守则之行为。社工应采取合理及适当的措施,去协他所督之员工以及协助他提供服务之人员(包括义工),不会因抵触这些工作守则,而引至服务对象的利益受损。 (1)社工的首要使命为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治理处理社会问题。 社工尊每一个人的独立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年龄、家庭岗位、信仰、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的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4)社工相信任何社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会都应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祉。 (5)社工有责任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挥自己的所能。 (6)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务求维持、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2)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有作出的承担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3)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限制,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 (4)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借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6)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得所需要的服务。 (1)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3)社工应向有关团体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4)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并不应在不尊重其他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他社工之服务对象。 (5)社工与共事同工合作之间所作的保密沟通,在未获得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不可向服务对象透露有关其个人资料以外的沟通内容。 (1)社工应向其雇佣机构负责,提供具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2)社工应做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雇佣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务求令机构之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及时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抵触这份守则。 (3)社工对专业的价值和操守,应持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 (4)社工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预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 (6)社工有责任协助新加入社会工作专业的同工建立、增强与发展其操守、价值观、与及专业的技能与知识。 (1)当政府、团体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及痛苦之解除时,社工认有需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2)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之社会情况,促进社会之公益及福祉。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3)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5)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定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注一 服务对象指现时正接受社工所提供的个人、小组、或活动程序等直接服务的人士,包括其直系家及至亲。 注二 服务对象的利益应由社工在考虑、平衡其服务对象的个人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家属成员、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利后,做出专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