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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 天价罚单考验草根NGO“公司化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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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价罚单考验草根NGO“公司化生存”* \" U0 l1 T) u( C) Q
2009年07月28日 14:13公益时报【大 中 小】 【打印5位网友发表评论" h' s6 a: p( h; h
这样一个天价罚单并不是一种意外,许多工商注册的草根疏于对机构的管理,特别是疏于财务和税务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虽然资金量不大,但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参与公司管理,没有财务和税务审计,也不主动纳税,被处罚也在法理之中。+ g6 X6 ~! F: P
值得警醒的是,草根NGO公司化生存却未能公司化治理的幼稚病一旦被诊出,这些组织需要的并非据慈善之义力争免责之径,而是汲取鞭策,在未能变身真正的NPO之前,踏踏实实遵纪守法,谋求基于现实环境的发展之道。 ; `% ^- x& }1 L$ ]& T, M* }
7月14日,北京一家草根机构“公盟”被北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认定偷税,并被处以142万元的总额罚款。* z6 M( d4 g3 x* o5 a$ \) Q- f# q! }

0 c4 f% E$ C3 t9 W3 `+ a  国内草根NGO“公司化生存”的尴尬处境因这起百万元税务罚款而引起人们的关注。6 T2 v  K- r$ G* x% _(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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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组织被开天价罚单. N' P/ d6 d/ H7 X

5 A0 n& J* T" _  据媒体报道,7月14日,北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过历时两个月的查账,认定一家全称为“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总计24万余元,并处以总额罚款1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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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一个公司的角度看待这则新闻,这只是一件普通的偷税事件,但如果这家被处罚的机构是一家非营利组织,则问题就要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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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盟成立于2005年,以法律研究和个案援助为主要工作内容。公盟负责人许志永是海淀区人大代表,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机构的顾问包括江平、茅于轼、贺卫方等法律界、经济界的知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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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5 O* o+ {( `8 U& G  北京税务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盟偷税所涉“问题款”来自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另外一家公司自2006年以来的五笔资助款项,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北京地税局认为,这些“捐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没有交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偷税达6万余元。  R4 D3 p& A5 m2 Q5 \( n; @; i7 P

2 ]' ^" R8 M3 A, _  北京国税局则同样认定,这些“捐赠”属于法定企业收入,公盟没有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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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w* U! W8 F$ B- E5 D/ x  按照相关法律,偷税行为可施以50%至5倍的罚款。在对公盟的处罚中,两局执行了5倍的最高上限,罚款总额达到1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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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偷税的指控,公盟的负责人许志永撰文表示,“我们认识到了管理确实有不够规范的地方,我们都不太懂工商税务,尽管我们一再强调我们的税务不能出现法律问题,但我们聘请的专业会计没有及时帮助我们。在税务稽查的时候,我们尽力配合,主动更正了一些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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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7 N5 X! r% r- g: r5 c  根据公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信息,地税认定的偷漏的营业税,公盟实际已经缴纳。对于国税所做的所得税处罚,他们亦表示存在争议。按照现行的处罚,北京国税局对公盟接受的每一笔捐赠都分别作出了以全款的25%缴纳所得税,按照税法,所得税应当扣除成本、实际支出后盈余部分的25%。按照后者的计算方式,公盟已于7月14日缴纳了1万余元所得税款。对于这一争议,北京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7月24日会举行处罚事宜的听证会,公盟将有权利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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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145万元的罚款,公盟表示无力支付。目前该机构账面余额仅剩8万元, 许志永说,机构的资金全部来自于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不会用这些微薄的捐款缴纳罚款。2 A2 s, _  X3 w8 v8 R  c- O

4 ?: _1 c- J* ?! F  作为一个工商注册的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天经地义,没有任何可变通的道理,但作为一个以非营利为宗旨的机构,为捐赠款缴税就成为一件令人难以接受的事情。+ P  T0 q0 G8 v8 C  ~% Y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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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盟的教训在于,一群法律人聚集在一起,参政议政,维护公民权利,却疏于对机构的管理,特别是疏于财务和税务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虽然资金量不大,但公盟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参与公司管理,没有财务和税务审计,也不主动纳税。当然,就公盟从事的事业而言,公盟不仅不应该缴税,而且需要中国政府用中国纳税人的钱来支持公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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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9 V6 S5 c7 p6 ?% b  然而目前税务机关并不会将企业接受的“捐赠”认定为慈善意义上的“善款”,必须做营业收入计算,更不可能为此免税。据了解,现实中税务机关要严查避免企业之间通过所谓“捐赠”方式互相走账,实现关联交易。这就意味着,“捐赠”概念只有出现在社团登记的民间组织中,才具有真正意义。* Q- L) ]$ [" G# K8 x: W, i)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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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理上讲,公盟是应该纳税的。无论如何,公盟在工商部门登记了,就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去缴纳税款。1 q+ S' Y0 `5 W

, U8 k1 A! _  _; M4 w% q  所以,“公盟事件”的根源在于,如果公盟可以在民政部门注册,那么就可以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享有免税捐赠款纳税问题这只是非营利组织“公司化生存”的尴尬处境的一个体现。1 C0 Z7 K# Z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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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NGO“公司化生存”8 z5 A2 ]' g6 c+ T2 G+ O, x% S4 L

1 ]/ k9 e! O$ Z3 i  所谓非营利组织“公司化生存”,是指这些以非营利为宗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本应在相关部门注册成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但因故只能在工商部门以企业的名义注册。8 j1 Q- V$ w5 i6 n. s

7 X' ~- g( q, w3 o7 U; ?  X  按照相关政策,中国对社会组织实施双重管理制度,民政部门是登记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对NGO进行业务主管。NGO要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的非营利组织,就必须找到一个托管的主管单位,这个过程俗称“找婆婆”。现实中没有多少机构愿意为草根组织当“婆婆”,这就导致民政注册中70%的是如妇联、残联、青基会、红十字会等这些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半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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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政策的结果,就造成两种现象,那些没有官方背景的草根NGO或是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公司”,或是干脆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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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 |" g4 l# C  有研究者称,中国的NGO已达到300万家,而截至去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仅约40万,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的非政府组织在“编外”生存,公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工商注册而成。, _! m% i- i$ [1 W*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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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化生存的非营利组织不只是公盟,公众和媒体熟知的很多非营利机构都是这样。6 V$ z; `" J/ A$ G

, n  x* F$ _; Y- O  J  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草根组织之一,红枫中心在今年迎来了她20岁的生日。“红枫”是一个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知名度的著名NGO组织。3 i% }, x7 h: h; ]" \* |# |' y

/ v! t( q- o3 B  21年前,几个志同道合的知识女性聚集在一起,成立了一个民间妇女研究所,之后,红枫开通了心理咨询热线,为妇女提供志愿咨询服务,如今红枫已经取得骄人的成绩。红枫妇女热线开通了16年,先后接了11万多个电话,挽救了许多的家庭。7 O& f4 `. u( C, ?9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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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枫还培养了众多的志愿者,为中国心理咨询业提供了有生力量。在红枫中心的发展历程中,先后有来自高校、科研单位、妇女组织、媒体、医院、法律机构等多个行业的近500名女性志愿者加入这个团队,服务时间最长的已达15年以上。. R& g# G0 h: {. {" X  k
  
3 |5 V: e+ j+ A% F- @    “为妇女提供志愿咨询服务是红枫存在的基本价值,更重要的是红枫为中国的志愿服务搭建了一个平台,从成立至今,红枫已经培训了多名志愿者,而且这些志愿者又培训了更多的志愿者。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努力。”清华大学NGO研究所邓国胜说。. h) y! ?) [" {5 [
  
* ]5 [1 J  ]5 T* t2 S. h    而且,红枫已将行动的脚步移向社区,红枫中心与天津市妇联合作,在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建起半边天家园,构建起社区的干预网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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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红枫也有自己的烦恼,烦恼就在于机构身份的“名不正、言不顺”。红枫是一个非营利机构,但是却被迫以一个营利的企业身份登记、注册。“我们明明做的就是一个公益机构,但身份却是相反的。”王行娟说,身份认同一直是红枫发展的困惑。0 N! S3 j7 D: L8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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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同时也给红枫发展带来了障碍。“国外机构资助我们,或是向国外机构申请项目,资金都不能直接打到我们账户,因为我们的身份不合适。”王行娟告诉《公益时报》记者。! H. Z9 d  k, Q2 a9 ^

1 {' r! c9 y; ^. R& b  一家以非营利为宗旨的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盈利的“公司”,无疑是存在诸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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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是公司,内部是NGO,这两套模式给公益组织带来很多尴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创办者表示,“农家女有两套章程,一个是注册时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另一个是NGO发展模式制定的,是我们实际执行的章程。前者虽然只是名义上的,但却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在实际运作中并不受法律保护。”$ ?9 q# H, X$ Q. j

4 ?1 O$ U6 C9 b- Y# v  NGO业内普遍认为,相关部门对公盟的处罚是错误的,因为它们接收的是项目捐赠款,不是营业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按照现行税法,一旦是以工商注册的企业,任何捐赠都将被视为企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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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家女”创办人谢丽华也表示,农家女多年的公益活动因为被税务部门深知,因而在税收方面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但每年仍然要缴几万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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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这类机构无钱纳税。一般来说,接受的项目款用来做项目,机构自身又是非营利组织,没有盈利收入,没有用来纳税的款项。" [2 N# D" H8 B. ?( \0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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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困境之外,工商注册的NGO普遍面临着公信力的考验。畸形身份为公益组织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公司”外壳会导致机构信誉受损,在接受捐赠时“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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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当时还是全国政协委员的徐永光在两会期间就提出一份提案,建议允许像红枫、自然之友这样的优秀的NGO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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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认同和发展不便让王行娟未停止寻求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方法。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的双重管理制度,无法寻求政府部门担当自己业务主管机构的红枫,只能望洋兴叹。登记注册一事也就成了王行娟难去的“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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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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