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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7: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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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北塘:未成年人帮教引入青少年社工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卢志坚 宋向鸣 陈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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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8 T" e, X3 G9 B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宋向鸣 陈熠) “犯错不要紧,最重要的是真心悔改!”近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的法庭内,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陆梅正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小林(化名)进行一对一的帮教。这天,小林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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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年仅17岁的小林酒后冲动,对小席(化名)猥亵。北塘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小林时,邀请陆梅参与案件审查。在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后,陆梅向该院提出不批准逮捕、适用取保候审的意见。该院综合考虑小林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后,采纳陆梅的意见,决定对小林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于该院刚建立的“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 , t) x& P! P# n! v: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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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又采纳了陆梅对小林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在公诉意见中向法庭提出。 3 \: Y7 {- g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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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8年10月,团中央等5部委联合启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下称“青少年社工”)试点工作,无锡是全国首批13个试点地区之一。无锡市将试点工作放在北塘区,因为该区早在2007年3月就开始探索青少年社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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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北塘区检察院决定依托试点平台,引入专职青少年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特聘4名青少年社工为“检察观护员”。4名“检察观护员”分别对应参与该区4个街道的未成年人“观护”工作。 2 p$ J/ m& l- B
: t* w/ }: C) w% Q% ^6 A8 _ 同时,北塘区检察院与团区委共同出台“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青少年社工观护制度”,从8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如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批捕、起诉处理决定之前,向青少年社工介绍案情,青少年社工应当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提出分析意见,并给出是否批捕等意见;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宣判后,由公诉人和青少年社工共同完成庭后教育工作等。 " u+ } D& J5 Q; k1 W4 m- u3 U5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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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北塘区共有16名未成年罪犯接受了“检察观护员”的“观护”,其中6名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定期与“检察观护员”交流谈心,汇报思想动态,其余10名未成年罪犯则通过信件和“检察观护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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