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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k! ?( x2 T. p$ P% E
" \) E1 e6 q8 x( m# u A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w) O" j! p5 t! a) l" S+ v
| 建社发[2006]1号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 _0 X( i2 Z+ l @第一章 总 则
* x# B0 [5 h2 O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x! E) I/ l: b) x+ Z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S( w) z6 e$ B# r- B第二章 居民之家
& `8 F) H) J' `% s% c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f$ h; r9 }'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2 ?$ ^9 g5 k' X9 K, S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I- s; X& G7 y( ^4 G# U& M' m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d; r1 ?; ` Y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8 M3 B+ E% u+ k, |1 R6 g& T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n% O( ^1 O6 z; e第三章 社工聘用
9 s0 B$ \' z, K; y2 |# o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Q5 N5 _0 M- ?" U+ w 一、21-40周岁;
8 V( ]# r3 `" Y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C u" G, R& y- l$ G7 U2 C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w' R& b% f, X0 J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W% D& {+ h3 x+ n! V4 {2 T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Z& Q5 C3 Y9 j: r0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e) S! q" {# `2 Y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8 s7 S3 E/ c e. _/ [0 H3 S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I3 h1 X/ I9 D9 K( l+ a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h j0 f9 _' ^* W. H, y l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R6 U7 e( j. Y- B# A.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 [# B( N) a ^2 c. e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S6 i8 z- M* }7 O& E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x4 |* d8 S1 d3 Q/ i% W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4 j/ }- v" J4 l; C, p8 G U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 Z+ u3 z* o6 Q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2 [) s' \2 B( B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i0 k, X6 j! o# |. j6 T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H3 t2 i# `' S" y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6 _# S+ |' ]& \7 l0 h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U0 _% d# Q' ~+ \, x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 S3 e9 q6 J0 {' S$ B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 h4 o- a) f2 Q" M5 a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3 G4 K; f$ B' e& P* d& K$ Z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T8 \% [$ q; [7 ]7 X1 \$ \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r% `( I0 ]- f/ y
第五章 社工管理
, f3 d2 m0 G5 ~: h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1 C. d( m# Y8 X, b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j' j0 N, n6 l* X* W1 d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 g) S) Q8 |* M: d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o4 @ o/ F. D. g* n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U) L" M7 C7 e7 v& [9 ]5 H3 Y3 {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i* \* y# m, ~4 e9 l2 n9 k8 W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j8 u6 V1 M' b) ^- V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P7 U/ Y% S6 ^! U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z2 k7 J, Q8 J* r5 ]/ k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z" l2 ?/ }3 {5 ?9 m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o6 v$ z& s$ C. A3 L8 }: l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 A1 C0 Q6 ^& W/ H( A* B$ g
第七章 附 则
+ @ |5 |5 X- r7 B!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y" V" A, R M4 Y& Y/ O; G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 R6 _9 L3 {9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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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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