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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c. U/ h0 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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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K. s5 b7 w& _ x4 ~
| 建社发[2006]1号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3 [4 w" l8 K/ E( l. X5 Q% J
第一章 总 则
. ~5 D4 f W0 h+ J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l! S4 Z' L0 b/ l% e1 r, H4 q(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5 Z3 D. i* t3 L9 r8 h第二章 居民之家
0 t; }' w0 G" E2 X6 f8 Q# c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9 S$ r4 W# j2 k9 T3 S; @$ y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 z: A. C# ]4 ]) ^5 r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O; Y& V* s( D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G; @/ a; W/ F0 v+ M* _( N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N0 W; a) C! c9 l* |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v) o, v3 F2 I5 q0 t5 _5 k: \+ Z
第三章 社工聘用
3 V/ k) K6 ~3 H; i- n! X A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X, d! j# f. O) P9 N: S' Q 一、21-40周岁; ' X# B/ W2 |; P& N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Q' l' ^7 J& V& n+ M% z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V( h8 M* _# v! G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9 w* I `9 s" o& Y! [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4 ?; {8 V& T4 D2 c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4 V& [) C! d2 \" h5 [- F e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U: |- c' C; V+ j" @1 }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9 C$ S/ J& q! c3 a$ {. l4 h)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e- \ \: t; l0 W/ g0 M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8 Y$ z) v8 w" Z: F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5 ~- ^; X+ k% d: _! M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2 C8 |' [- D$ K- b& h9 b9 m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H, q8 Y0 d5 x. u5 F9 r9 H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u1 n# O( l2 C- [7 z2 z7 b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T3 h0 `+ e+ @2 [9 e1 L1 d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B; K% ~3 h9 ~0 i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a d* }0 ^- D1 C; n# W* r;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y6 w1 e+ [# \1 g: k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4 H c9 Q. t9 m, ^0 R! F: F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8 X$ n8 o. H+ Q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3 p% M1 \! Q) S% l* n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V' _, D X/ m P- N: u1 v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g2 l3 [ ~' M: ^, A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1 i8 [, ]# Y& _4 U# X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8 y! _& Z. ]( m, \. u) t6 x
第五章 社工管理 6 N2 ?. @6 b$ H8 M) ]- N) D& t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1 {+ M% D& f: y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2 ?5 C7 m! J& A4 A( K; J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I9 l4 f( J2 w$ b8 G, Q" V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5 q- b% @" g. R6 o! E* C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j! V% h, L G5 Q) j, T6 L! z第六章 社工待遇 6 r0 O. @) e+ n2 `+ y5 }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e" ^4 _ @5 S! O/ K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3 E# ~; V3 f% W7 Q' _' @9 g- S& \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m8 @- K/ _/ G1 O8 L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I" }9 n+ ^) C4 V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I$ o1 m1 i3 O/ \& o( h# L( B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F4 R i3 o; @2 ]: N0 I1 N/ j第七章 附 则 ) {7 l7 U5 l/ M4 w1 V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 j8 y& G3 W2 p5 H#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1 d/ T1 J4 G+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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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4 N& G2 ]1 v# ?200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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