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215|回复: 0

[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Z  Y' d5 `7 d* b5 v6 Q' h/ O; j8 G* S: X/ d. k* f
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P3 u8 p1 `' q! f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q6 |2 c! {7 |7 j/ o
第一章 总  则
8 N7 R5 p5 ?, T) j! x. Z!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B8 k8 Z9 _' A9 R- u9 A; T5 W# v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H9 i! O! l# G$ Z) ~4 x
第二章 居民之家
: I6 C' y/ s# W: l) Z+ b) p4 [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 M7 G" l! P5 g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5 W4 F) Y* u4 Z2 j+ m; p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4 G# h4 |% Z0 @! [4 m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 Q# ]' N4 F7 Q% J* u0 z, W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W; f  M( i9 M6 ^! \& S$ d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7 v. c$ \. m8 Q. o2 ^- I7 E
第三章 社工聘用
  l) P( d* [" M1 `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E# V  d& P* @. M6 R3 W
  一、21-40周岁;
& g* b8 @: S& N8 s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R# x% a8 S9 e  T2 W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 N6 e( z3 e6 F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3 E5 d) H5 m: g7 v! ^1 R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V3 W# N2 N( I% k. {1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V& l; ?% p6 l) u, S- _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y+ M$ ]& P, O! l- j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6 \' b' H$ N* G) I  P% r* n"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9 O' P8 D! t7 z/ I. I6 T2 P' I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0 r8 o4 V0 u* j. G( x. Y* S, W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S6 @$ _' b3 x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7 T+ O7 u9 L# f  }: i4 }& }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B1 x, S3 S- z5 S1 [( Y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 i+ F7 h$ S* F7 b) C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8 ~$ i; k" z& P  \. b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C+ J7 q3 u; A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k- e3 x! b0 [4 h* [5 W3 R: z8 i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  [% D0 M4 Q8 J2 D, J: @% P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r, T+ Q1 d9 `7 r  I! |# j+ y, i) K& y: l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4 w- c1 a& D. @' X  L4 J: X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 p, W" N3 y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5 O! J* ]) g' Q5 S. }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6 @' |) X" e5 c3 A! s* ?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t# Z, h* `6 I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6 C  X/ {: L. B; D
第五章 社工管理

7 P* v2 k( G8 e5 n  r& `9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t" q; T9 M- A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A( S& W. x3 g/ O/ M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D/ f" c9 B: f/ W$ G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a* n/ Y) U( }$ b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6 {+ ^) _- ^7 Z& l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e: |" i# g6 R: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V! k; w- E0 j& H8 Q# \3 n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v5 P. J, ^# j& K1 p(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8 S0 Z7 J# W# D* Y8 |% X-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B; w  J& o6 g" d; A, i5 C" i/ d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Y; o1 I1 f2 @3 _1 y# F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8 D" p2 z- @3 l, z9 W3 O( }第七章  附  则
# c6 D& z, b5 j/ x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0 C: `! q0 |4 T% d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X  M1 V* L1 K. {/ h3 L7 ]
% \2 ]& k" V: F. W  H. b. D
3 `1 r9 R; W( c& o# E
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h* p# g5 |/ [0 ?9 C% p; X
2006年4月2日
* [7 y# _' ]6 c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3-6 21:24 , Processed in 0.055921 second(s), 9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