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461|回复: 0

[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q) z2 @; k) ~* T- X
  Q0 ~8 i* ^5 N6 C7 L$ p0 ]
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3 u! M( b2 I) u) V$ L; A  `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5 e- s: F& X# ?; U
第一章 总  则
: E  X. i' t6 v) S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8 A$ G( k$ u6 \0 C8 _# T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y6 H" p+ j- o) C$ V4 J1 i8 o
第二章 居民之家

( a; d! M" V3 R# k* t! r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g9 g+ Y3 K" t( ?" Q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2 i: A! U( g( a  {2 ^* X: m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2 I: ^3 a0 J/ q3 V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N* P' a# z9 P6 P  N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b1 Q* [8 L) d0 A- _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7 C6 l: h; c' M# P
第三章 社工聘用

9 T4 \" l6 d#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5 f6 Z. F  P6 I9 a" e  一、21-40周岁;
% o% u1 Y7 z9 i0 g* ?0 h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3 A! k3 K6 K4 j& k3 D6 V: `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9 J% s" X6 {# R- u4 z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0 v" |% r/ t$ T3 `. k; n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 \, [  `" l' r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W" b* w, O1 O0 d" a" V% D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1 x2 e2 [" J, f1 E6 i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c2 a: j' K) \' q: U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z, U; C* s. q( q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  l" G6 W; U7 ?& [( d* |& i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C: i/ N3 f* O3 M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7 X! h& o. S5 M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v9 t2 t+ r1 \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K0 R+ u/ H) j% m' [9 ]) d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S$ [1 ?- j4 m: q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G' t" ], U5 T) V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6 H4 e( o; f3 z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0 P* ?/ A- a, j) O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7 k2 m/ Y! \" h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 |( U( L& ]. x4 Q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6 P" ~3 M1 j$ \- I8 T6 |) ]3 S% G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V8 j* D! ^9 }- O$ K: b% B0 P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e; y( m' F+ R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7 M; u7 k) `  h9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1 t( b9 b8 a/ B& t0 Y" z
第五章 社工管理

# W- N7 j& o; s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H# B/ O' D1 ^7 E$ }0 H& l& k)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7 o6 Q0 N4 v+ l2 g* r  ?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h1 b& F" `( U4 Y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6 b; e5 j$ E6 A& j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Y: K/ S6 U; u# H  a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o* M; R, S  s% d& R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5 t$ V& q# x/ y8 X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U0 E# H4 j6 F2 ^( i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d! v7 P  v7 ]) n8 ]  g; j5 k1 q$ y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T4 k; |& k9 I& R  a9 T$ M3 a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1 d9 C+ w3 R- ^' L0 k9 x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j2 X/ w5 K3 b# C' e/ K2 b7 U
第七章  附  则
) n4 O8 O5 ?; a+ D  E* Y2 B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q; |( `; `4 W4 q$ s+ Z: o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0 @; {8 h- K1 v6 L) d
, t9 j8 E8 i' T- [# {2 m6 f. u# G+ b3 v- t
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2 t- n  w; K! K1 z. y" \
2006年4月2日
8 T( ^2 ~. W+ S8 f0 t/ W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12-16 22:09 , Processed in 0.042260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