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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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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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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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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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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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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0 ~) d" q& D/ ]' W% u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S! y3 U! D% z: v3 }5 h* B% f
第二章 居民之家

4 F  G0 t9 q# j7 F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m3 N6 e4 a/ Y' k' q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T* c$ I. D# L, L' V* b& A9 D+ _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T8 R2 i8 r9 u3 n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s9 @, g, c4 |4 J9 t  e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7 {- H0 J* j% ]& w* W9 G  h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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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工聘用

8 r; ]& c* y- ^0 {$ j' d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U' b% {# A( \% B" \  一、21-40周岁;   V: q$ E: \) l0 T0 l) w! _0 O5 s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6 ~' {, c* O: i6 W% l1 y' u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X0 g3 v$ |+ j. H7 ^4 C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D+ b( k; }. Z+ w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8 r: l5 T* |: A. w4 {; X6 w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_; W( \+ a+ h/ K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6 P" e- ?% e# m6 g6 O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4 a% n4 c3 ]9 }! A!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p; ?; W3 t9 L  c4 i) n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6 X3 t( o1 Q! c. Q2 K- I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0 T# S- c( I9 I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p( |, X+ g" w+ W7 c4 C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P! K- }4 ^! _8 E& M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E7 O2 u7 P9 w7 x. n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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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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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8 _& n8 @& k* N2 Y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e4 M8 X( K: [, n+ h+ o5 t% ^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f- H3 C7 p" O2 {# u, n- D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1 C' t6 J; a7 e6 u8 L  q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J5 d  g2 e& ?; x; O9 j; e, m. s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P, V& _% Z9 n4 s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k# [6 N1 h# g5 H6 j0 t) S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q+ J9 X9 b( c! g% L2 y$ i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E. \6 V2 O$ ^$ B6 P
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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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5 Z- J; f3 Z+ o/ M' y7 G7 v; e7 l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5 K$ Y$ |& x6 Q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D) o4 Y) w" O1 G/ m9 G" {" q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0 R& _( [  Z7 \: K# Z& G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A. g3 o! U2 K% B% g
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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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q; P4 m# e' e- Q7 c4 ?1 ]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g) S% v' h# `8 O1 m9 w' L! R* a) x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C5 t4 m4 j% L* c# z" r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5 d5 F  t2 A2 H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 `# H2 q+ r8 Q0 @! S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9 _- A+ }/ q  n
第七章  附  则 6 d# [( b' p+ ?" |# E. a( U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n$ ]8 o. B% d$ Q5 R4 b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8 u: Y' }' A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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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6 f. e3 D6 g& a. L) {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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