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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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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 I0 B& f) L1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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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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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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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c' s1 M6 q- Z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9 w6 {8 D( m% Q: x6 R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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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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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 e9 }/ u/ p9 V0 E+ b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O$ N' E) j2 W( p& [5 L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t  b+ O- G; V6 [4 G. X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t! d6 H+ ~' ~  \8 x; v& j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h1 w6 ^" a# f3 r4 D9 N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G9 t& b4 L3 V9 Y
第三章 社工聘用

3 b! B8 e- s$ I  Z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8 I; _! T2 O# N% S: C5 d  一、21-40周岁;
6 l+ ~$ _% h) G% [- P4 P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0 ~6 x3 P# q- e9 F# S" g. R( e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C8 w5 ^) [$ n, u5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F( r4 ]. ?8 ~, j, E, M' A9 F& R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1 c! H5 x8 M  Z) h) N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l) g; r4 V. x9 v$ t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7 T& I3 Z: I( O% o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7 z# C9 z. F5 V, u9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1 w0 [; g* w1 o( \1 @& }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0 U) J+ k; G5 F9 W1 c, K( i' M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 j( G/ _) d/ ?( ]' K3 F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5 i# P0 ]1 h& {. s1 ]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U1 V4 @0 l+ s7 c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v3 X+ y: ^# }8 c6 ]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y9 b+ m. e9 x1 r8 \' a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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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9 q. K- g: u# Y0 u2 L8 d% q& I0 ^/ A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D* k6 ^6 n" m$ k- `! D7 J2 S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d; z: ], u; U3 j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9 I& N% [/ ]" o- D) X( l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Y" Q  Z1 Y0 H- R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6 n% s( F3 G4 }5 P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A/ [8 I7 v-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3 x& U' S0 s6 _2 C$ t/ A2 @* C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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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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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1 G6 {' s0 M; y; g5 X: w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y, y6 k9 O) a7 M+ F9 H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Y2 h. K9 j: w1 A9 `1 r- y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 H/ D# U8 c" J, \( X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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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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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8 |/ F, }# b6 y% i' @7 S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5 e) q( V/ l# m: a6 E" Z- e- M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o. o' e" f$ \: N9 I& |. g% y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0 k* O; M) D7 @% c, o0 v' L& n% l+ G) [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S7 y" ?) F/ V9 c6 Z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l  s7 n$ y, X4 {  G, C, W第七章  附  则 2 B  Q& J, X' W8 \6 X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 s; o" @! |/ T0 l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2 F0 ?) m! w5 A% D9 Q$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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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m+ |+ \! c( O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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