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者协会的工作,更好地体现其服务社会、提高会员道德水准的宗旨,特制定本章程。, Z; n) n1 |6 c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协会是在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在工作上具体受社会发展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指导。
3 R' _, E; i" L5 P# }3 M& y第三条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者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3 |6 X9 `- C* B4 l3 O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会员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 l% |; \' \; a! V/ }. I0 _2、积极推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把第二课堂建设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2 f8 c4 M1 `0 I. U1 s6 Q
3、充分体现本会的性质,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 g- f5 Q2 O9 H8 G# c4、充分发挥本社团群众性、参与性强的特点,丰富会员校园生活,培养兴趣爱好,参与学校活动,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往能力,丰富内心世界;- p* b6 Y6 n9 z: X B5 b1 ]
5、协调好本会各组的工作,以活动为舞台,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 1 _& g% |' w, n4 I* C
第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指导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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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 A, b/ C" H2 w6 ~+ e! L; l,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协会实行会员制,凡经过批准进行登记注册的学生成为本会会员,享受有关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7 i+ u8 @/ V9 c6 Q0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协会是由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团委批准成立的,由扬州大学瘦西湖校区在籍本科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 W9 V. r% {8 l/ o第七条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p; S; \4 Y* @
1、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7 v. d& ?5 X& u+ E
2、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该组织成员的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在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全体会员中以相对独立的组织形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1 u, A* K, J2 @( y- g& I/ T3、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和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团联合会的帮助、支持;/ c% L# w3 o" S& R2 v
4、对于社会工作者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N: M z; n" V5 h4 ?9 A
5、通过其他方式参与社会工作者协会的管理工作;
, \4 C# N- d+ w+ n7 N e6、其他规定的权利。3 X7 m! f2 z' ^% W
第八条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8 v- |! q6 c3 P5 g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1 S: M# W# I" A/ v* f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严格按照组织章程有序开展活动;
1 t+ t: X0 W8 S3、服从本会的领导,积极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0 h5 M* H; X5 ~4 h4、在享受有关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 X( L/ x; l; k1 S9 e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 j N! h: v4 u( P# e# w7 S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才能召开。 “阳光”协会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 |! \9 J( e3 k2 \, e3 m1 W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5 ?6 R$ u% d0 x Y.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S# @: H8 i2 l4 f+ s2 ]" \
2、修改本会章程;) J) }5 y$ |, X9 ]! |# ~4 q. a
3、讨论、决定应当由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 e* W, z2 d0 j( F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协会会长与副会长使下列职权:
3 d/ g5 T6 A4 n1、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社会工作者协会的重大事项;- I" ^" L6 S8 i/ l/ d! \; h
2、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9 |% ? \, x9 t# U4 e/ L- S3、对内协调各组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本社团争取支持;- ?1 C. M* M$ b2 l0 I' f
4、其他应由会长与副会长表决。修正案、表决案必须由二分之一的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N' f/ X; u; K! z
第十三条 关于《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的修正案由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者协会书面提出,经共青团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校社联讨论通过,方可提交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长行使的权利。
3 ^4 ?7 p; l+ ~: l! { f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社会工作者协会。7 W/ C: |( F9 {4 ~"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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