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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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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二)按对象定岗位、按需求定数量;
(三)不新增行政、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员额。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类别
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在市、镇(街)的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信访、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监所、禁毒、新莞人服务管理、文化、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应急等部门以及社区服务单位,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或职业水平证书的公务员、职员、聘用人员。另一类是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按一定的比例,在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学校、医院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       随着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有关部门应适时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进行调整。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主要职责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价值理念,制订相关社会服务领域的政策;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推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促进其不断提高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
职员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紧密合作,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社区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社区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统筹协调社区社会工作。
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工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特定人群、针对特定事件提供专业社会服务。
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的方式和标准
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服务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掌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及其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动员、组织其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在该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内设机构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必须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等一些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限额内,实行对在编在岗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和派驻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
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新莞人服务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都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工。其中学校、医院社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派驻,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社区服务中心、新莞人服务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可对现有员额内的在岗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动员其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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