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2 `: X' A7 }8 p. j# h: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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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F/ z" p* P3 w8 G- P4 i
现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2 s9 I: E8 v# N) N' C
特此通知。' F7 f4 D: r$ F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4月4日 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中的专业作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选拔与激励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 G' u I z' N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2 s$ [" ~+ H5 F7 ^2 r7 d0 x# G# x- F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
2 }3 u% t" K( T+ i) Z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9 q$ z' F7 [; j( _0 K% F- `4 i 本市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实行缺额推荐。
5 n& j ^+ ]9 Z! W2 q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2 }; D. R- S7 C+ ~; h4 ^! S
(一)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7 p! M* W }- a ^3 P% [
(二)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达到规定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s7 p$ e8 @3 k+ R' |! v% n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 o7 t" d. s1 e! a& c& X' V- Z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6 U3 v5 _7 a* a" a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从事与社会工作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 x4 Q0 r+ F& E/ W* R
第七条 从业经历条件# D3 C8 j! a' V5 ]. O e
申报人员近5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 N% {1 o7 q/ w (一)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9 y- Y7 E, y6 j: X
(二)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6 M3 F" E( p. n 第八条 业绩和贡献条件4 l2 A. j) R$ p
申报人员近5年来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Y) U& x, ~' O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M/ A8 O& p% N: u1 O4 D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1 D- e: t- N- k- s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部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草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z* O0 q* U$ K7 R( f
(四)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或在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文章,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N' N! Y1 ?' d- ?- [( x+ H' V
第九条 职业能力条件
3 ?* S2 n; F. F, o 申报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
4 H2 w( ^. m* _/ |+ t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 E- x# s' e7 @ L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t8 h, ]( v" L6 d8 B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 r8 D$ ^' R; |% e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w! f' u8 V q) w
(五)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 ^' t9 ^6 D, t+ a: y( S
(六)能够参与公益和志愿服务项目,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灾后重建等重大和突发事件,发挥专业引领示范作用。' a* x! X$ Y+ s( y$ a6 Y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单位(或社会组织)审核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根据申报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为申报人员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Y: T* ^# |5 L6 B+ i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申报人员根据当年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高评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单位推荐意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向通过审核的人员反馈受理号。
u: {# k! ^4 D- T7 M 第十二条 面试答辩。高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进行考察。0 V( g4 F1 N7 B N- w0 Z% u5 v( d
第十三条 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高评委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和表决。% B, u7 r5 i$ S% o7 K1 D
第十四条 公示和颁证。评审结果由高评委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 L! n0 s! e. d, n+ X6 { K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当年度评审未通过,次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次年申报不予受理。; |8 i5 o6 G; _5 _- r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B. ]$ T1 |1 D& ^; }9 V9 K
第十七条 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C S5 M, C- O- Y" N# Y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人员,有违反评价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1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的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 e# L2 l; f! R. i, A3 D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 O1 Q5 A; x1 n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f* B# Y- W% ?2 c)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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