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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上海注册社会工作者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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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沪社工协发 [2004]3号 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 规范注册社会工作师和注册社会工作师助理(以下统称注册社工)的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社工的专业地位,明确注册社工的权利义务,并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守则。
) K" S/ J+ m( E5 ?' [' F! M; D第一条 注册社工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诚实守信。
! [# w' A& D1 ?3 ]5 {0 L第二条 注册社工应富有爱心、耐心,能协助弱势、困难群体和其它需要帮助的人士,谋求社会福利,追求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4 L- G  C% P: b5 \. m
第三条 注册社工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注册社工应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本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接受服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j" s) L8 u+ {" d
第四条 注册社工应遵循平等的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服务对象的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a& @& e' Y2 Y6 I
第五条 注册 社工有责任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并善于动员、开发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来协助服务对象实现自我发展。
# ], _7 \# \, C4 Y' V; k/ r第六条 注册 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遵循保密原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f6 ]$ [5 B* O3 Y" @; p第七条 注册社工应尊重且促进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注册社工可以限制其的自决权。! N+ E" @) \! s# K
第八条 注册社工应尊重同事和其他专业人员,与他们进行沟通协调,共同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于同事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不道德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_8 _* Y1 H' H0 G
第九条 注册社工应向其受聘机构负责,并为其提供高效率及高效能的专业服务。注册社工应做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改善雇用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使该机构的服务水准不断提升。& t0 y) P" @+ ?$ x; V8 q+ ~9 q
第十条 注册社工要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 e% k* j9 f& j7 J' x5 H& Y+ `; T第十一条 注册社工要深入了解社会群众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做出反映, 倡导社会福利状况的改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完善, 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
$ Y: u) m. n; U" d7 W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 O6 m6 a* O+ z# W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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