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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上海注册社会工作者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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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沪社工协发 [2004]3号 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 规范注册社会工作师和注册社会工作师助理(以下统称注册社工)的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社工的专业地位,明确注册社工的权利义务,并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守则。
% S, n. E. Q6 W$ S2 s第一条 注册社工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诚实守信。
: P; a; R4 l8 ]& k: y" n2 y第二条 注册社工应富有爱心、耐心,能协助弱势、困难群体和其它需要帮助的人士,谋求社会福利,追求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 D9 K( d, h, V4 T& n第三条 注册社工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注册社工应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本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接受服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1 G0 g: `6 {; b- t: G5 f; x5 i) u5 O- z
第四条 注册社工应遵循平等的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服务对象的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3 @( U* c# a8 a  C第五条 注册 社工有责任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并善于动员、开发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来协助服务对象实现自我发展。
& F* x$ C$ v# n" K第六条 注册 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遵循保密原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f  b. K/ W; p第七条 注册社工应尊重且促进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注册社工可以限制其的自决权。* s- R: }& ?6 ~. c0 X  Z
第八条 注册社工应尊重同事和其他专业人员,与他们进行沟通协调,共同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于同事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不道德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D# p1 L' E" h6 N. R- H  u
第九条 注册社工应向其受聘机构负责,并为其提供高效率及高效能的专业服务。注册社工应做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改善雇用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使该机构的服务水准不断提升。2 K$ O# w( M+ [5 G% R1 ~
第十条 注册社工要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7 F. }* o/ m/ ^( p9 A
第十一条 注册社工要深入了解社会群众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做出反映, 倡导社会福利状况的改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完善, 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
$ y  I- X4 k4 @6 R& Q2 l' K, E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 w8 c9 z+ _  A: A! ]2 U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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