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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游达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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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工作守则》在社工界内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在九八年刊宪通过,这看似是社工达成共识的重要一步,但要将专业操守的准则落实于社工实务里,实在需要每位社工对这些守则不断反思,持续检视自己的社工实践 –– 这样,《工作守则》才能发挥积极功能,以社工的基本价值和信念指引我们的实务工作;否则,这只在裁决社工是否违反操守才会出现,或成为空泛的典章口号。更且,《工作守则》制定至今已有八年,也应是深入反思和检讨的时候了。
        
         读《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
                            游达裕
引言
  《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后简称《工作守则》)于九八年十月十六日刊宪生效,也是香港社会工作者建立专业守则的重要里程碑。
  
   《工作守则》在社工界内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在九八年刊宪通过,这看似是社工达成共识的重要一步,但要将专业操守的准则落实于社工实务里,实在需要每位社工对这些守则不断反思,持续检视自己的社工实践 –– 这样,《工作守则》才能发挥积极功能,以社工的基本价值和信念指引我们的实务工作;否则,这只在裁决社工是否违反操守才会出现,或成为空泛的典章口号。更且,《工作守则》制定至今已有八年,也应是深入反思和检讨的时候了。
  本文提出两点修订建议,藉此引发一些考虑和反思,希望能激发同工进一步探讨这个议题。
两点修订建议
第一点:



原文    - 前言

 
   制订工作守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人士。为加强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的信任和信心,制订工作守则实属必要。
修改建议:



  制订工作守则的主要目的,是为社工的实务提供指引,从而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并且保障他们,确使他们的合理权益免受损害,同时亦要考虑对其他社会人士的影响。我们也相信制订工作守则,可加强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的信任。

考虑:
原文「保障」的含义,是要保护服务受众和社会人士,免受社工不适当的行径而受到损害,亦帮助社工注册局纪律委员会分析所研讯的投诉个案时,有所参考和凭借 –– 这固然符合注册局的主要职责(裁决社工的行为是否违反专业操守),但是却只纯粹从监察的角度出发,更加是消极的目的。作为实务指引,应该积极提出我们的行动方向促进他们的福祉,我认为这才更加重要,亦应该清楚列明。
守则主要是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使他们免受伤害、歧视和压迫,这也是社工的核心关怀,将这范围无限扩展至所有「社会人士」,这是不切实际的要求;当然,社工的工作无可避免地要面向公众,既要为弱势社群、受压迫群众争取合理权益,亦不应因着我们的服务、行动而令公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荡 –– 故此修改建议就将这点考虑更加明确地提出来。有些时候,这两者是不容易取得平衡,社工那就需要很大的智慧和勇气来作决定。
原文第三句,强调「实属必要」是值得商榷的。制定守则当然有助社会人士对我们专业建立信心,但这不是制定守则的「最主要原因」,制定守则更不是最有效的方法,原文「实属必要」实在有夸大误导之嫌。而修改的建议将制定守则的优次理念,更清楚展示出来。
第二点
原文    - V) 有关社会
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防碍困境及痛苦之解除时,社工认同有需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亦适用于【有关社会:2345 点】)


修改建议:

当察觉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运作,会导致服务对象或其他弱势社群陷入困苦,又或妨碍他们脱离困苦时,社工须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考虑:
修改建议中加上「察觉」两字,带出两个意义。一,在工作上遇到以上情况,社工自当责无旁贷,不能视若无睹,定要采取行动去唤起有关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二,即使在工作以外的范围,当知晓这些情况的发生,也应唤起有关人士的关注,这反映社工不单单顾及工作范围 / 职责份内的事,我们更是投身社工这专业群体,既把持社工的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亦跨越受雇机构的界限。
原文里「任何人士」一词太过广泛,几乎将守则的范围无限扩张,将这改为「服务对象或其他弱势社群」,更能够清晰显现我们的根本关怀所在。
原文「认同有需要」的用词,只是停留在认知层面,全没有提及行动的迫切性,这实在未能反映社工的核心价值 –– 遇到这些情况,社工实应采取适当行动,唤起关注,为这些人士(尤其受压迫、弱势的社群)争取权益和合理待遇,这是责无旁贷的;没有行动的认同,只是空洞的口号,正如朱志强对自己的责难:「沉默本身就是罪过」[1]
反思
   社工注册制度、《工作守则》和社工的操守监察这三方面实在是连成一体,不能分割,可概括为以下几项重点:1. 社工注册的资格,是要符合所定的社工训练 / 学历 / 资历,2. 「注册社工」须严守社工的《工作守则》,并受社工注册局监察,如接获违犯操守的投诉,会由注册局纪律委员会按既定程序处理,4. 没有注册的人士,即使曾接受有关训练,也不能使用「注册社工」、「社工」等衔头,5. 许多职位明确地要求「注册社工」才能担任,即使受过社工训练而未有注册的人士,也不会被雇用。大部分社工都很熟悉以上情况了。
  这注册制度引申出一些现象,很值得同工探讨和反思。社工的专业当然是建立公众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认同 –– 为此,我们更应该为这专业清晰定位,努力让公众人士知晓社会工作的服务重点、核心价值和关怀所在,并且积极实践出来。而只要符合社工注册的要求,实务上又没有违反工作操守,挂上「注册社工」的衔头是容许的,但当「注册社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与我们的基本关怀没有很大关连,而且这些数量比例不断增加时,社会人士对社工的定位只会愈加感到迷糊不清。
  试举两个常见例子加以说明:1. 不少机构致力发展收费的辅导服务和雇员发展计划,更不断强调辅导员的专业资历:除了是「注册社工」外,更加拥有许多专业辅导的「资格」 –– 当福利机构不断强调这些资历时,公众人士只会将「注册社工」与其他「辅导员 / 心理治疗师」等齐,渐渐认为「注册社工」只是一项辅导的资格而已[2]2. 一些福利机构大规模举办职能培训、自我增值的课程,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注册社工」当然会积极参与推行,尤其涉及增强自我认识、有效处理压力、促进良好人际关系和改善沟通能力等,现在更因应市场的需求(不是根据社工为本位之服务对象的需要),职涯规划、催眠、九型人格、营销技术和激励员工等课程也逐渐成为社工的重点培训工作(他们当然身负奇技和拥有其他吓人的「专业资历」,亦同时宣称自己是「注册社工」)。
  这些自负盈亏的课程 / 计划,大多数是由资深社工筹划和执行,从表面的成本收益计算,这些计划大部分都要亏损的,但为甚么许多福利机构在近几年会积极拓展这类收费服务呢?其实,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整个福利服务资助模式改变有莫大关连。自2000年开始,政府逐步推行整笔过拨款 –– 即受资助的职位以职级表的中位数计算。在过渡期,分为两种资助模式,一是在这新制度前已任职「资助职位」的社工,或称为「定影」员工,政府配以「过渡补贴」至05-06年度,以维持「定影」员工的原薪酬和公积金制度不变(其后提供「特别一次过拨款」,补助形式和条件亦有所更改,最终仍是朝向全面「职级表中位数」的整笔资助方案),而以后入职「资助职位」的社工,政府会采纳新的资助模式,按「新职级表」的中位数计算,机构可弹性按需要调节这些员工的薪酬制度。几年后,政府全面以职位薪级表的中位数资助福利机构,机构便须面对紧绌的财政状况;于是,福利机构在过往几年努力开源节流,其中一项,就是调配资深社工发展收费服务。
  负责推行收费服务的,大部分都是「定影」资深社工,即使他们不再执行原来所资助的社会服务,薪酬仍既定不变而受政府资助,本来由这些社工负责的职务,机构会改聘年资较浅(包括刚毕业)的社工担任,而政府只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Funding and Service Agreement)和服务质素标准(Standard of Quality Service)对机构、服务单位和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监察,亦不会过问机构内的人力调配。于是,当这些收费服务的收益,可超过年资浅社工的薪酬时,机构便可从这些收费服务里「转亏为盈」,这也就是「灵活运用资源」的妙用。当然,不少福利机构以这些策略去改善财政状况,也是事出无奈,但实在需要平衡各方利害得失(如会否打击员工士气、是否远离机构宗旨、或违反本身的信念),有时更美其名为扩展网络,或为将来的服务发展铺路。
  这里,我们回到基本价值的问题:社工应怎样为自己的专业定位?现在的实务和《工作守则》,可否确实反映我们的专业定位、核心价值和基本关怀 ?我看未必,也值得同工进一步探讨。当挂着「注册社工」的衔头,却从事(或被委派执行)与社工基本关怀没有关连的职务时,社工应如何自处?最终,社会大众只将「注册社工」看作拥有某种技能的专业人士 –– 我们愿意看到这情况吗?
  当然,我无意推论注册局应扩阔她的监察范围和职权,实在也没此需要。更基本的是:社工业界和福利机构须建立共识,坚持所信所系,更要反思我们的实质工作,可否反映社工的基本价值和关怀。这肯定比不断宣称自己是「注册社工」重要得多!






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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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志强(2006)〈在妥协中坚持理想〉 刊于曾家达 梁玉麒主编 《微光处处》,页53,香港: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

[2]
当然,「注册社工」到现在还没有在公众人士心中建立「专业」辅导员 / 心理治疗师的形象或许,我们根本不需要建立这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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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香港理工大学听过老师的课,讲会谈技巧,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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